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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物”“债”分析

2019-12-13郑妲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郑 妲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以物抵债,在法律行为的层面,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协议。①由于《合同法》中未设明文,学界普遍认为,以物抵债应认定为要式行为,因以物抵债而生成的协议当属无名合同。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合同法的规制范畴,但就以物抵债行为本身而言,其与物权法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以物抵债中“物”的界定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各国对民法中“物”的界定有所不同。罗马法中的物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及各种权利;《德国民法典》中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动物不是“物”的概念和范畴,但属于物权客体;在《法国民法典》中没有完整的“物”的定义和分类,只有“财产”这一概念和分类,其所指范围与罗马法的物大体相当,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各种权利②;《日本民法典》第85条对物的定义是“本法所称的物,为有体物”;第86条对动产及不动产的定义是①土地及其定作物为不动产。②此外的物皆为动产。③无记名债权视为动产。③我国《民法总则》和《物权法》均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以物抵债的目的是消灭债权,只要最终能够消灭债权,抵债的标的物为何,在所不问。因此,对于以物抵债的“物”应作扩大解释: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既包括现实中的物,也包括观念中的物;既包括原物,也包括孶息;既包括主物,也包括从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未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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