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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研究
——以南宁市为主要例证

2019-12-13陈建财蓝金华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南宁市

陈建财 蓝金华

广西能帮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 南宁 530028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地方性法规也不例外。地方性法规本身反映了地方立法者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要实现地方性法规的目的、作用、价值,必然要求地方性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包括执行、适用、遵守和监督)。地方性法规实效的主要评价指标,就是司法适用,主要就是地方各级法院在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件的适用。因南宁是广西首府,是全国最早具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地方之一,其相应地方立法工作在广西乃至全国都极具代表性,因而以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问题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基本可以看出广西乃至全国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概况。故本文研究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以南宁市为主要例证。

一、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概述

(一)地方性法规的性质与作用

根据《宪法》第100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立法法》第72、7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变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促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地方得到有效实施,可以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性事务,还可以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弥补中央立法的不足并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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