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行政合同制度比较初探
2019-12-13郑丽丽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主体
郑丽丽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一、行政合同的概述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合同,众所周知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意而形成的一种平等的私法关系的关系,更具体的讲是建立一种民法上的关系。相对于私法合同,行政法合同的概念是有一些区别的。在德国“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4条第1款的法律定义,公法合同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合同”①。从该条法律规定中明显指出了行政合同的概念,其是一种公法上的法律概念。中国也有学者指出:“行政合同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应由公法规则调整的行政关系”。②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其属于公法领域的规则调整,第一,行政法合同发生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而不是民商事领域;第二,从行政合同的目的上看,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第三,从行政合同的性质上看,行政合同是一种可以取代或者补充行政决定的法律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第四,从行政合同的内容上看,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公务而不是个人事务的活动。因此可以看出行政合同不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合同,其代表的利益也不是单纯的个人利益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法国行政契约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可成为行政契约,其一,在主体方面,只要至少有一方是公法人;其二,在缔约目的方面,只要其目的是以实施公用事业为任务的合同。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那么公法人签订的契约就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具体的内容会在后文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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