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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与亲属间窝藏、包庇罪的关系浅析*

2019-12-13贾秋宇唐文洁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法律

贾秋宇 唐文洁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00;2.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引言

“亲亲相隐”起源于先秦儒家的“父子相隐”学说,秦律中首次提到有关于“亲亲相隐”的法律规定:秦简中《法律问答》记载:“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①。“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②建国以来,刑事立法将“亲亲相隐”思想视作封建糟粕而抛弃。只要是帮助犯罪者进行逃脱罪行或隐匿,躲藏,提供假证,财产帮助,住宿帮助等一切包庇行为的任何人,即使是罪犯的近亲亲属或直系亲属,均成立包庇罪。事实上,这种严苛规定一定程度上与程序法之间产生了法理冲突,同时也对犯罪者亲属的人身身份权利有所侵犯,将法律摆在了人性的对立面,可能会提高执行难度,对法律的柔性执法也有所不利。本文将以“亲亲相隐”作为主要讨论内容,将其置身于现代法理环境中深入分析。

二、“亲亲相隐”在现行法律中的体现

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亲属在内。“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亲属内部如果主动地对犯罪者进行揭发和指证,大义灭亲,这当然是值得称道的,但这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的最低要求,而是道德所能到达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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