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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对纠正认知偏见的作用*

2019-12-13陈毓微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制度

陈毓微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1000

陪审制度,是安排普通人参加庭审、参与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制度。学界现在一般将各国的陪审制度划分为两种——狭义的陪审制(以美国为代表)和参审制(以德国为代表),且狭义陪审制对应英美法系、参审制对应大陆法系。但国内学者施鹏鹏教授不赞同此种对立的区分①。

一、陪审制度的初认知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属于典型的陪审制度,陪审团与法官分权,有独立认定事实、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权力,法官不能干预,仅能对量刑作出判断。这一制度的优势在于,防止因为其社会精英地位或专业学习而产生认知偏见,导致事实认定的偏差。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独特的优势,也应继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防止法官认知偏见致错。现阶段,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参与庭审,对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判断,人民陪审员制度偏向参审制。存在形式化、人员固定化、精英化的特点,这些特点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避免认知偏见、实现法律适用社会效果的初衷。在一些地区,人民陪审员成了“专职人员”,有些是法官的家属,他们对于社会的认知与法官并无太大差别。

二、人民陪审员对纠正有关鉴定意见认知偏见的作用

基于对诸多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法院应在审判中加强对鉴定意见可靠性和证明力的考量,而人民陪审员正好可以起到相当的作用。第一,鉴定意见的主观性强。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有条件的鉴定人出庭制度,②即鉴定人只有在鉴定意见被提出异议,同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才会被通知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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