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研究与实现*
2019-12-13杨紫钧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杨紫钧 周 满 杨 露 罗 涵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一、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2017年7月,国家领导人就对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重要的批示,明确指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国务院也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①提出要建立“智慧法庭”,即“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
发展人工智能不仅是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更是为了响应时代的号召,是人类在社会生活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需求。同时,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的运用和发展已经在悄然进行。一方面,当前司法实务界开发的各种办案平台、软件等,已经局部实现法律的信息化、信息的流程化、流程的自动化,如语音智能识别功能,现在使用时的准确率已高达百分之九十,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减轻了书记员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在运用于刑事司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不适应,如在美国,人工智能被运用于犯罪风险评估时无法避免种族歧视,数据的不相关、不准确就会导致偏见的形成。人工智能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先进可取的一面,又存在着技术难题和人伦情理上的匮乏,人工智能在胜任刑事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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