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2019-12-13陈奕婷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陈奕婷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7
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是保障公民权益,确保社会秩序平稳的必然要求。实务中,因行政机关管理不严、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消极、行政工作流程存在瑕疵等各方面因素的存在,导致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也极为常见。对于行政机关存在的各类不作为现象,行政相对人在愤怒之余,常会有无力解决处理的困惑。尤其是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因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而导致行政相对人一方权益受损,却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难免也会引发对法律不公的讨论,以及进一步影响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基于此,探讨因行政不作为而产生的赔偿问题,也极为必要和关键。
一、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必要性
与直接的滥用行政权而出现的侵权现象相比,行政不作为属于“消极”的行为,更加隐蔽,因此其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也常被忽视。对行政权的合理行使,公众抱有预期和要求,对于滥用行政权故意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现象,公众也能够在法律的允许下,以通畅的救济渠道来解决问题,获得赔偿。但对于行政不作为这样的看上去并非“故意”,表现的形式相对“隐蔽”,极容易被忽视的行为,不仅行政主体不够关注重视,而且行政相对人也常忽视其危害,甚至立法层面也欠缺对此类行为进行赔偿的直接规定。
因行政不作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的确侵害了行政相对人之权益。因此,在公平的法律精神要求下,从保障弱势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角度来看,对此类行为给予赔偿,无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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