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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舆论监督与刑事司法的交织与博弈

2019-12-13张涛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张 涛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河南 南阳 473000

一、公众舆论监督的本质特征

公众舆论也被称为社会舆论或舆论,最早产生于新闻领域。马正源教授在《当代新闻学解读》一书中指出,舆论就是社会当中、一定范围之内,一部分人或者大多数人对某一社会现象,以公开的方式展现出来的基本相同的意见。北京传媒大学新闻学教授韩东光则认为,公共舆论是社会对既定事物的反映,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大量人员意见的共同体,着重强调公共舆论应该是消除个人偏见差异后而产生的一致性意见。上述两种观点是我国对公共舆论一词较为认可的解释。

虽然两种解释的关键点略有差异,然而均表明了公众舆论所应具备的必要性元素,也就是必须在一定的社会范围之内,以社会中发生的既定事件、现象、观点为基本点,以公开和人数为条件,进而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意见。公共舆论在刑事司法领域从心理学的角度讲,是一种欲求当家做主人的思想,希望通过公众舆论对司法产生影响,充分体现出公民群众意图参与到刑事司法监督过程中的迫切需求。公众想利用舆论的途径,对司法审判产生作用,将内心公平、正义的潜台词变成现实。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公平、正义并不是法律层面的公平和正义,而是公众凭借自身道德观、世界观、知识经验等总结出来的,这与法律层面的公平正义具有较高的一致性,但也同时存在着大量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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