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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2019-12-13钟清茹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关键词:人类法律

钟清茹

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170

一、引言

日前随着自然物种及群落保护课题被关注的热度愈来愈高,学界对“动物保护”的探究也愈来愈热,学者们纷纷提出各类学说概念来探讨动物的主体地位,例如其中较为主流的“动物的道德主体地位”①和“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②。笔者认为,探究动物的主体地位并非目的,只有加强立法,通过法律强制手段把动物作为利益客体加以保护,增加违法成本,才是切实保护动物物种及群落的根本办法。

二、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现行生效的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1.《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国务院1962年颁);

2.《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林业部1962年拟);

3.《关于停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和出口的通知》(外贸部1973年颁);

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国务院1979年颁);

5.《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国务院1981年转批林业部);

6.《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国务院1983年发);

7.《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1985年颁)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1988年通过、2018年修订);

9.《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务院1988年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年颁、2013年修订)。

(二)分析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的不足

1.法律位阶低。立法的效力受限于立法主体级别。上述体系中,仅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余均为国务院或各部门的行政法规条例甚至国家政策,这将直接削弱动物保护立法的强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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