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的思考
2019-12-13何啸风吴俊雅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何啸风 吴俊雅
1.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浙江 义乌 322000;2.东阳市司法局城东司法所,浙江 东阳 322100
自2015年我国发改委、外交部以及商务部共同发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的愿景至今,我国对外投资规模持续扩大,在贸易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不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存在供给不足或是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从理论研究入手,明确“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的内涵,通过综合分析找出完善路径,为中国和沿线国家之间合作交流的稳定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健全“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一带一路”法律治理机制的现状分析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全球治理中遭遇的法律困境大幅度增加,关于法律治理的研究项目也越来越多。除了基本的法律和治理要素外,治理方式和措施的选择也是十分关键的内容。结合以往实践来看,法律治理并不是简单的法律制定和治理方式选择,而是需要建立一种以法律治理为主要形式的治理机制,形成一套完善的治理框架,用于解决国家治理或是全球治理中遇到的法律困境。
结合“一带一路”的发展情况来看,其在法律治理方式、措施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一,“一带一路”合作各方并未就合作机制达成共识,所有沿线国家在参与合作的过程中面对问题更多的考虑本国利益,对他国国情和诉求往往忽视,加之彼此之间缺乏深入的沟通协商,因此尚未形成可以体现各国共同利益的法律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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