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
2019-12-13王如源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关键词:法律
王如源
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170
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合作的顺畅有序进行,对维护合作方的权益具有重大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因素影响而希望终止合同效力的情况,此时,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权。合同任意解除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人性化民事权利自治体现,并非可为所欲为的使用,具有一定的使用范围与法律约束,需要注意诸多事项来充分利用合同任意解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一、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内涵与性质
(一)合同任意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一般可分为三种: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及任意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只有在满足法定情形时方可使用,约定解除权是在满足一定的解除条件时方可行使,而合同任意解除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直接享有的,可随时根据自己意愿解除合同的权利,不需要任何规定的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总则并没有对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明确规定,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相关规定多分散于合同法分则中。
(二)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性质
从性质上分,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属于期待权范畴,是一种当成立要件完全实现时方可行使的权利,是一种未来的利益,而合同任意解除权是一种既得权,也即权利人当下已经享有的权利,可根据权利人主观意愿随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可直接享有合同解除权所承载的利益。但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滥用会使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我国法律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主体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约束与规范,法律明确规定的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主体凤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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