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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合法性的案例解析

2019-12-13尹现波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尹现波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安徽 蚌埠 233000

一、案例简介

1994年张某在青岛服兵役,2004年从部队专业至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主管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在A市。2004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一直在甲公司行政部从事土建维修、园林绿化等工作。2016年6月,甲公司进行内部结构优化缩减人员,张某所在的行政部人员缩编,并取消了主管岗位。2016年6月14日,甲公司安排张某从事保洁员工作,张某予以拒绝。2017年4月25日,甲公司安排张某到B市、C市、D市从事油脂销售工作,张某以工作地太远、与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工作地点不同为由均予以拒绝。2017年8月11日,甲公司以张某不服从人事调配、工作安排为由依据甲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向张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不服遂提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要求恢复主管工作岗位。

二、问题分析

法律法规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依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通常将此作为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一种体现。但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无直接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相反,岗位调整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变更,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为了应对法律规定的空缺,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并同时调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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