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对中国的借鉴
2019-12-13刘中宇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刘中宇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240
一、澳大利亚及新西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一)转基因相关立法及管理机构
澳大利亚为转基因生物管理制定了专门的法律。2000年7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卫生部长以及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在原则上就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并且在当年通过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条例-标准1.5.2:使用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下称《标准》),该法律规定了所有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销售和使用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相关规范。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具体管理机构是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它是澳大利亚政府的法定机构,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进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而依据《基因技术法案》成立的转基因技术管理办公室(OGTR)则主要对转基因生物的室内研究和田间试验以及商业种植的释放环境设定要求。FSANZ与OGTR都属于转基因食品监管的重要机构,双方是互补关系。
(二)转基因标识制度的具体规定
1.转基因食品的定义
在《标准》中,有两个与转基因编辑食品的相关定义,其一是使用转基因编辑技术的食物(Food Produced Using Gene Technology)被定义为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得到(derived)或发展(develop)的食物,其二是转基因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它被定义为含有新型DNA或新蛋白质的使用转基因编辑技术的食物或者被列在《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条例附表26》(下称《附表》)中要求被标识的食品。这两者之间是一种包含关系,使用转基因编辑技术的食物包括了转基因食物,而主要区别是最终的食品呈现上是否有新型DNA或蛋白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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