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局限
2019-12-13张彤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张 彤
黑河市爱辉区法律援助中心,黑龙江 黑河 164300
一、引言
自我国法律在国内逐渐与国际接轨后,中央、国务院愈来愈重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充分保证民众的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和完善。具体措施可体现在我国于2014年便下定决心推进司法改革,为民众营造完善的法律环境。在执行中具体细化各项法律制度,同时督促各个法律机构严格执行,管理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将法律制度的执行力落到实处。为了衔接2014年的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公文提倡要求在全国上下的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推行值班律师制度,经过上层的号召和推行,全国范围内掀起建立律师值班制度的热潮,充分响应政策法规,为社会司法制度的完善发声[1]。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简要概述
所谓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政府牵头进行援助,通过政府出资聘请相关法律机构对当事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证当事人合理合法正当的权利,避免因外部因素导致其丧失应有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相关委派法律机构担任的是一种委托主体的身份,该法律机构派遣自身内部的法律工作者在需要协助的场所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开展相应工作,委派出的律师需依据约定帮助审查案件的大致情况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财务状况。同时律师工作者还应遵守司法救济制度中的相关要求,为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免费解答疑问,理清案件原委,代理相关事务等,以实现真正的援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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