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在专利法中的引入
2019-12-13张凯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张 凯
武汉智权专利代理事务所,湖北 武汉 430000
我国自2013年8月在《商标法》中增添了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外,鲜少在专利法律中添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截止到2018年7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法律依据,通过高级检索‘惩罚性赔偿’只能获得84条检索记录,在这寥寥两位数字中经过进一步排除发现只有4份判决中支持惩罚性赔偿。偌大的中国每日都会发生数以万计的官司判决,但属于惩罚性赔偿的竟然只有个位数,这一现象使得我们不得不正视当前对专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在完善法律体系之时,对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思考,若真引入该制度如何设计才能使其发挥最大效用,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又该如何定位,这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
(一)国外立法
欧美国家对专利法的制定由来已久,下面选取几个代表性国家的专利法进行分析。首先,美国法律,美国在《兰哈姆法》中明确制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当出现专利类案件时,法院可以在已裁定的损害数额基础上给予不超过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其次,加拿大法律,加拿大《著作权法》中对著作侵权问题表示侵权者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具体可见其法规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再次,德国法律,德国在知识产权法的制定上一直都体现出明显的填平原则,他们普遍认为完全补偿原则是处理专利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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