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之法制探究
2019-12-13张倩文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张倩文 詹 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 十堰 442002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现行规定
只有明确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的法律责任,才能妥善解决纠纷,维护校园和谐以及社会稳定。关于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我国尚无统一的立法例,而是散见于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各种层面的文件中。
(一)相关法律规定
涉及到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两条对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做了规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可适用。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校园受到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以及学校所承担的责任类型做了规定。但是,我国高校学生基本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不能适用这三条所确定的特殊归责原则。
(二)部门规章
在部门规章层面,涉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规定主要是2002年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责任的归属、事故的处理程序以及事故损害的赔偿做了具体规定。在归责原则上,该《办法》第8条①确立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承担的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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