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制度研究
2019-12-13王楷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关键词:程序
王 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四川 成都 610122
最初,行政权作为国家公权力是严格不能处分的,因为行政职权是宪法赋予行政主体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其次行政主体也必须承担行政权力赋予的职责,不得转让、不得放弃,否则会构成失职。所以长期以来,我国旧《行政诉讼法》禁止行政诉讼适用调解。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契约精神被引入行政法范畴,现代行政法披上了协商、服务、合作的色彩,由是行政权逐渐融入了合意性、非强制性等特点,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2002年十六大召开后,国家开始推进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行政管理发生较大变化,加强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互通,国家公权力一元性的观念逐渐淡化,行政案件的审前和解有了生存空间。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为打破行政诉讼的不可调性,审前协调和解处理行政诉讼被鼓励使用,如最高院2007年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2008年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鼓励法院协调处理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法院可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直至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法自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在立法上确立了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原则,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制度的研究推进有了法律的基本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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