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的目的论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
2019-12-13盛玉奇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盛玉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2249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权威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持续下降趋势,尤其近五年犯罪人数下降幅度较大,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现状仍然严峻,绝对总人数巨大且出现了低龄化趋势。从1997年至2013年,未成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数量的百分比始终在20%上下浮动,每年未成年罪犯人数超过5万人。[1]此外,未成年人罪犯平均年龄也出现了提前化和低龄化趋势。[2]其中,2001年未成年人罪犯平均年龄为15.70岁,到2016年下降为15.58岁。而年龄介于14岁至15岁的未成年人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比例,从2001年的9.7%提升到2016年的15.8%。[3]如果再加上近10年我国刑法制度改革中对未成年人犯采取的轻缓化措施,那么实际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更加严峻。[4]
随着未成年人恶性伤害事件频频爆出,侵害人却屡屡因为年龄不足14周岁而成功逃脱法律的制裁,甚至事后再度实施侵害行为。鉴于此,社会上有关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学者们对此各执一词,双方争论不下。
一、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现状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则其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5]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将未成年人分为了三个年龄段,一是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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