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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查封后进行增资的效力问题研究

2019-12-13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经营规模行使债权

杨 敏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 201600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被查封之后,许多公司通常会希望通过增资的方式来解决当前公司所面临的困境,对于在股权查封期间进行增资的效力性问题,目前尚无定论,因此,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被查封后是否应当对公司增资进行限制,或者说公司股权被查封的情况下进行增资是否应得到允许。

一、关于股权查封的几个问题

(一)股东的权利问题

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股权本身是一种多种权利相集合的权利束,包含共益权益及自益权。所谓的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等可以使股东间接受益的权利。自益权是一种依附于股东资格,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剩余财产分配权、投资收益权、新股认购权等。

股权的查封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但是,股权的查封并没有对股东资格进行否定,也不会因为股权查封而限制股东对共益权的行使,因此,在股权查封期间,股东仍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

(二)股权查封的效力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后,法院便可以对该部分股权进行查封,禁止股权的转让和交易等行为,一旦被执行人或债务人无法执行生效裁决或判决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执行该查封的股权,使债权方或申请方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受偿,也就是说在股权查封期间,如果在被查封股权的有限公司进行分红的情况下,债权人便替代股东享有了获取分红和收益的权利,在具备股权拍卖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也能将依法拍卖股权所得价款向债权人清偿以折抵债务,若有剩余,则退还给债务人。一般来说,股权的查封仅是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而对公司的正常运转不会受到影响,也不会影响股东的其他权利。股权查封的法律后果是可能被法院将股权拍卖或者享有分红等权益。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股权的查封并不是永久性的,最长不超过2年,并且在股权查封期间,股东依旧可以行使应有的权利。

二、股权查封后的增资问题研究

(一)增资的目的

关于股权查封后是否应对有限公司的增资进行限制,首先应了解有限公司增资的目的是什么,根据增资的概念——公司增资即公司为了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拓宽其业务或者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可以看出,增资的目的从根本上来主要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对现有经营规模扩大而进行增资。(2)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在公司形成大量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情况下,通过增加资本可以停止或减少对股东的收益分配,而使公司继续占用现有的资金。(3)对现有的股东结构以及其持股比例进行调整,以实现对公司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重整。(4)当存在公司吸收合并的情况,被合并公司的资产将纳入合并公司从而致使合并后的公司资本增加。(5)资本规模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规模大小和实力,因此,增资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增强公司实力,彰显公司商业信用并以此取得竞争优势地位。

可见,有限公司增资对公司的后期发展、扩大公司影响力以及获取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股权查封情况下限制公司增资的影响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股权查封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有限公司进行增资,那么,公司增加资本且出资到位以后,公司所拥有的净资产将会增加,公司的经营规模将进一步得到扩大,这自然也意味着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明显增强,这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是利大于弊的。此外,对于现有股东还有新投资人来说,资本增加意味着对未来的收益也是具有可期待性的。相反,如果股权被查封的情况下还对公司增资进行限制,那么也就意味着公司的发展同样被限制了,公司没有了资本扩张途径,只能在原有的基础上维持经营,无论是对债权人还是股东而言都少了一重保障。可以说,在股权查封的情况下再限制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实质上对公司、公司股东还有查封股权的债权人的利益都将造成损失。

实际上,当有限公司、股东、新投资人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与查封股权的股东的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是我国立法存在不足的地方,因为当前我国的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被查封股权的股东的债权人的债权予以优先保护,那么司法也就自然不应当过分行使其裁量权,而要保护一方利益,也就难以避免地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股权查封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如果增资对被查封股权的价值并不会产生减少的影响,也不会妨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就不应该限制公司增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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