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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外反腐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2019-12-13刘旭李俊编辑闫静

中国外汇 2019年5期

文/刘旭 李俊 编辑/闫静

作者刘旭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作者李俊单位: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量不断增加,中资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会陆续遇到知识产权、海外反腐等各类法律问题。如部分项目因涉嫌贿赂,被当地司法部门调查而被暂停。本文在分析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及相关国际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海外反腐立法的建议。

海外反腐领域立法概览

1977年,美国出台了全球首部《反海外腐败法》,旨在维护本国企业公平竞争环境。目前,国际上出现的海外反腐案例主要集中在美国。

美国还积极推动海外反腐领域的国际立法。1998年,OECD通过了《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2000年,欧洲委员会签署了《反腐败犯罪公约》;2005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此后,公约成员国纷纷立法。如加拿大1998年颁布了《反外国公职人员腐败法案》,英国2011年通过了《反腐败法案》,我国2011年修订了《刑法》,将“向外国公职人员商业贿赂行为”入刑。日本、德国、法国等也相继修订本国法律,将其入罪。

海外反腐立法的核心内容

美国采用“长臂管辖”原则。一方面以属人兼属地为基础。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1998年修订时,既包括在美国实施促成海外行贿行为的特定外国人,也包括在美国之外的美国公民。另一方面 “长臂管辖”不断延伸。如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也受其管辖。在VimpelCom公司案中,于美国上市的荷兰公司VimpelCom的乌兹别克斯坦全资子公司为获得当地电信市场份额,涉嫌在2006至2012年向乌兹别克斯坦官员行贿,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最终于2016年被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没7.9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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