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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2019-12-09谌爱群

关键词:标志农产品

谌爱群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系,广东 罗定 527200)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随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正是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和迫切需求给予了充分呼应, 也对新时期农村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2]。 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是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农产品地理,是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是品牌农产品的法律载体,是发展特色农业的金钥匙,对发展农村经济具有独特的意义,正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强力引擎。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提升区域品牌价值,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推进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质量兴农,品牌富农,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一、乡村振兴视域下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乡村经济振兴

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农民的一项知识产权,对其进行保护的最大原因在于其潜在的巨大经济利益,它不仅能够为农民获得比同类农产品更高的增值回报,而且还能促进农村特色经济的发展,带动与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如生态旅游等,从而解决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就业,促进乡村经济的振兴。欧洲作为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源地,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不仅是共识,而且一直是欧洲农业政策的核心。欧盟在《510/2006号条例》中明确表明通过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提高农民收入、维持农村人口和促进特色产业,为农村经济,特别是欠发达和偏远地区带来可观收益。在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下,如作为成员国的法国,不仅为葡萄及相关农产品生产者带来了高额的增值回报,而且也给法国整个生产香槟的农村带来了福祉,法国香槟酒每年销售量为2 800万瓶,并在150多个不同市场上销售,以香槟酒为主题的旅游也成为了该地区的一个特色经济[3]。甘肃的“静宁苹果”,在2016年使当地农民从苹果产业中人均收益 5 990 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0%以上,带动全县16.5万人脱贫[4];湖北“英山云雾茶”产销两旺,每年每户农民增收2万多元,已有近12.6万茶农因种茶制茶销茶而脱贫致富,茶产业精准扶贫带动 10 600 户、4万人增收脱贫,其中人均增收0.15万元[5],茶产业已经成为了促进当地乡村经济振兴的区域特色产业。

(二)有利于乡村生态保护

有效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以及生态环境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社会,人既是经济人,又是理性人。一直以来,由于传统的农产品价格低廉,农民收入微薄,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活,许多青壮年农民不得不背井离乡进城务工,农村空心化严重,只剩下老人妇女儿童,最终农村的农田土地无人耕种而逐渐沙漠化。但是,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增值回报,普遍均高出传统的同类农产品,一些著名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最高可达90%,对于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农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能有效激励农民返乡继续耕种,从而有效避免了土地因无人耕种而逐渐沙漠化的危险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的侵扰,从而保护了乡村的自然资源。另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对生态环境有着天然的依赖关系,生态环境在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形成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要想源源不断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带来的增值回报,就必须保证好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维护好其所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因此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的生产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如法国AOC制度要求在地理标志农产品上严格限制使用化学产品,我国永年大蒜要求无公害的生产方式,《章丘大葱产品加工技术规范》要求施用有机肥、限用化肥,这些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有效保证了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同时也有力促进了产地的生态环境。

(三)有利于乡村文化传承发展

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农产品产地名称冠名农产品,承载着农产品独特、不可复制的品质,这些农产品品质的形成, 除了与自然资源(气候、 土壤、 地形地貌) 息息相关外, 还与人文(文化历史、 风俗习惯、 耕作方式)因素密不可分[6]。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凝聚着地方独特的生态优势和历史文化,是一个地方历史文化沉淀的产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依附于地理标志产品得到广泛传播,地理标志产品因融入文化因素而魅力四射,两者贯通融合,相得益彰[7]。世界上许多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区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而且大量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方法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1999年,法国波尔多的圣艾米伦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遗址名录,圣艾米伦区是波尔度最古老的葡萄酒产区,而波尔多是世界上著名的葡萄酒地理标志[8]。我国的安化黑茶不仅非常重视其传统的加工工艺,而且十分注意传统黑茶文化的传承发展,安化有我国唯一一个以黑茶为主题的博物馆,其中的千两茶手工操作,实行土法生产,现已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质上就是保护乡村的自然和文化的遗产,农产品地理标志世代相传,文化源远流长。

二、 乡村振兴视域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商标侧重于保护工业产品,地理标志侧重于保护农产品。为了维护特色农产品特有的品质及良好的商业声誉,在一百多年前国际上就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国际法律的保护范围。1883年缔结的《巴黎公约》对地理标志保护做了规定,其后又相继签署了1891年的《马德里协定》和1958年的《里斯本协定》,1994年的TRIPS协议则设立专节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农产品逐渐走向国际市场,为了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在1985年正式加入《巴黎公约》,1995年加入《马德里协定》,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我国生效。自此,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受到国际法律保护。

虽然,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品种繁多,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丰富,但是国内对其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起步非常晚,《巴黎公约》的加入才正式开启我国国内法律保护地理标志的历程。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也基本形成。目前,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体系,主要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同时,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形成了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为主导,地理标志认证为辅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的模式[9]。在法律保护体系和法律保护模式的不断发展完善下,我国农产品获得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农产品的品质、声誉不断提高,农产品品牌数量不断增多,农产品地理标志不断增加。截至今日,农业部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已有 2 595 个[10],有力地提升了农产品区域品牌的核心竞争力。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1.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淡薄

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意识不强。从2008年2月1日起,我国才开始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工作,短短十年时间,生产者通过地理标志方法来保护农产品的意识不高,往往缺乏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建设和保护意识,作为生产者之一的农户表现尤为明显。政府启动乡村振兴战略,如何培育具有特色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如何实施农产品品牌化战略,仍然是摸着石头过河。 截至今日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宣传推广相对较少,民众普遍缺乏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再加上农民本身文化普遍素质不高,导致他们对特色农产品的品牌意识认识不够,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识不到位,根本不懂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所蕴含的经济价值,也不知道如何通过何种途径去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注册。

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意识不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同于商标,它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集体性权利的属性,地理标志归属于该地区所有生产经营者集体所有,而不是个人所有。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无不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对公共资源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利用也不例外。如果所有人都如此行事,则该公共资源农产品地理标志就会出现被破坏的悲剧性局面,即“公地悲剧”。具体表现为:地理标志所在地中的一部分人为了减低成本、获得高额利润就会投机,不再按照传统的生产工艺或种植要求生产,地理标志所在地外的一部分人就会“搭便车”,伪造冒充滥用地理标志,导致这些农产品一旦在市场上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信任危机,最终导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悲剧性局面。对于农民而言,本身受教育水平低,面对滥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现象,往往无动于衷,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薄弱。

2.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立法不完善,保护范围涵盖面较窄。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能进行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仅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这样导致了实际中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产品品种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蔬菜类、水果类、畜禽类、中药材类等较为初级的农产品领域,而具有深加工背景、能充分体现当地独特人文因素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还十分稀少。虽说这样的立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站在乡村振兴的视角,要充分发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乡村经济、生态、文化振兴的促进作用,就需要扩充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扩大农产品的品类覆盖面,引入深加工背景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深入挖掘“生态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双驱动力,带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深度产业链。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彼此冲突。目前,各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各不相同,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专门法保护模式,如法国通过《原产地标志保护法》来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一种是商标法保护模式,如美国通过商标法中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来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第三种是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如日本采取对假冒产地等行为进行制裁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我国借鉴了以上三种保护模式,形成了“商标法体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体系”三套保护体系。以上三种保护体系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标准并不统一,所涉及的法律彼此独立,缺乏系统性,适用范围重叠交叉,相互之间又无法形成有机的整体,所以生产者想要使得自己的农产品获得全面的法律保护,就必须运用这三种方式进行分别注册,但现实中生产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高,再加上会耗费更多的成本,生产者往往只采用一种方式进行注册,这就容易导致生产者之间运用不同方式重复注册农产品的权利冲突,最为典型的是引起地理标志权和普通商标(主要是地名商标)权的相互冲突,目前最为典型的案例是“金华火腿”案。

3.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不足

政府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管不力,各部门监管职能交叉,监管乏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从来不是静态的,并不是登记注册完成就大功告成;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色挖掘、标志使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等一系列环节都需要政府的监管。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主要是由农业农村部、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个部门交叉共管。虽然,2019年伊始这三个部门经过机构改革,一些管理职责进行了整合,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相关工作。以上三个部门共同管理似乎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全面,但这种统一和分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由于各部门的职责彼此交叉,缺乏统一协调,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九龙治水”或“空头管理”的局面,从而导致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管形同虚设,农产品地理标志被滥用的现象屡屡出现。

政府缺乏正确认识,各方面投入不足,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力。虽然各级政府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但是普遍缺乏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正确认识,许多政府部门还未意识到,推进农业产业化,必须要提高农产品品质,生产特色农产品,实施特色农产品品牌战略,培育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才能达到品牌兴农、品牌富农。而且,一直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政府在人力、资金、政策等方面对乡村的投入不足,对我国特色农产品的开发和保护是一个桎梏,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特色农产品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各级政府也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管理。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之规定,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组织必须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这导致了农产品地理标志所有者(即申请的组织)和使用者(农民、相关企业)相分离,面对滥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现象,政府又没有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使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注而不用,用而不管”的现象严重,不利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

三、 乡村振兴视域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之完善

(一)加强宣传,提高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

要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农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首先要加强农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意识。在乡村振兴中,打造特色农产品,培育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最重要的主体是农民,但是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偏低,历来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相关法律知之甚少。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知识的普及性宣传,大力挖掘并广泛传播通过注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促进农民致富、区域经济发展的典型事例,让更多农民明白农产品地理标志所蕴含的经济、生态、文化价值,了解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的重要性。其次,要提高农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规范使用意识。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同于普通的商标,依据法律规定它是没有使用期限的,也就是一旦申请获得,将可以无限期使用。但是,要长期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者必须有长远的眼光,不能在申请注册成功之后就不遵循原先的生产工艺或种植要求生产,“杀鸡取卵”式只追求数量而不保证质量,要提高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规范意识,防止出现“公地悲剧”。最后,要提倡农民对滥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做斗争。农产品地理标志本质上是一种知识产权,滥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就是侵犯了生产者的知识产权,如果生产者毫无反应,就会助长这种侵权行为的嚣张气势,就会引起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产生信任危机,就会导致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的农民利益受损,最终影响乡村振兴、依法治国等的全面推进,农民必须勇敢地运用法律的武器与这些侵权行为做斗争,正如著名法学家耶林所倡导的“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

(二)完善立法,加快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

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立法,扩宽保护范围的涵盖面。众所周知,商标主要保护工业产品,地理标志主要保护农产品,而且,国际上最初设立地理标志法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酒类和奶酪等农副产品。随着地理标志立法的逐渐完善,地理标志已经成为保护特色农产品的主要法律机制,其保护范围越来越宽泛、越来越开放。根据国外最新实践显示,地理标志保护已经突破了初级农产品的局限,延伸到了深加工的农产品及相关产业链的工业产品、服务等,如在欧盟—韩国的FTA中,已将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包括奶制品和肉类等农产品[11]。经济学家研究显示,初级农产品处于产品生产的最低端,作为生产者的农民获得的经济利润是最少的。基于农产品地理标志蕴含的附加值的考量,要提高农民收入就不必拘泥于初级农产品的规定,应该对我国的优势特色农产品予以重点关注,并将其囊括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之内(具体可参照《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13—2020》),如白酒、黄酒、道地药材等,及时借鉴欧盟、法国等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一系列新举动、新做法,使之与国际立法接轨,培育更多具有“生态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带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深度产业链,促进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相互融合。

协调立法冲突,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我国地大物博,拥有丰富的农产品地理资源,具有深厚的农产品文化底蕴,随着乡村振兴的深入开展,我国的农产品将会热销国内外,我国在不久的将来也必将成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强国。为了日后防止出现国际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纠纷,改变目前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冲突的混乱局面,我国的立法机关有必要从顶层设计上进行考量,加快出台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法,最好制定一部统一的位阶高、层次高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对地理标志所呈现的农产品质量特色等问题进行有效管控,更好地凸显地理标志的独特价值。当然,在制定专门法的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问题,特别是要协调好与商标法的相互关系,修改《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将原先的仅对县级以上地名的限制扩大到所有地名,彻底消除地理标志权和普通商标(主要是地名商标)权之间的冲突,遵循“使用在先,权利在先”原则,明确规定地理标志优先于普通商标,地方政府出台专门管理各地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方规章,从而构建起以专门法为主,商标法为辅,行政规章作为补充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体系,最大限度保护好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力促进地农产品理标志对乡村振兴的多元价值的最大化释放。

(三)强化监管,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力度

理顺职责,加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监管。质量是产品的生命线,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作为农产品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受制于法律冲突和部门利益条块分割,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政府管理必将走向政府治理的现代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传统格局必将打破。笔者认为,必须在《地理标志保护法》立法制度的框架下,改革地理标志管理制度,理顺原先农业农村部、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大部门的基本职责,改变目前农产品地理标志多头管理的局面。鉴于农村农业部是我国农产品管理最为频繁的部门,不仅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已经相对成熟,而且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历史形成、资源分布等更为熟悉,建议在农村农业部设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加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范围、产品品质、生产环境等关键因素的监控,监管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从而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影响力,为乡村振兴奠定良好的基础。

增加投入,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各级政府应该要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济功能与人文属性对我国乡村经济、生态、文化振兴的价值,明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战略意义,积极落实“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基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要保护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仅仅依靠市场个体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离不开政府政策、财政等各方面的支持。根据财政部《稳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显示,我国各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在财政上支持乡村振兴,各地方政府要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纳入乡村振兴的规划中去,在政府预算中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单独列出,安排专项资金,为生产和培养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提供生产支持或有关补贴。各级政府还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进一步强化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严厉打击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加强农产品的特色挖掘和品牌培育,为企业、农民等在农产品的质量控制、品质鉴定、标志使用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积极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者(农民、相关企业)形成农业合作经济社,引导其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所有者和使用者相统一,改变“注而不用,用而不管”的现象,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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