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2019-11-22尹蔓蔓
山东青年 2019年9期
尹蔓蔓
摘 要:随着生态环境问题愈演愈烈,以及政府与国民对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理念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生态环境保护理念逐渐被融入我国《民法总则》中,即“绿色原则”。尽管在《民法总则》的几次修改中,“绿色原则”始终界定模糊,但最终还是被正式纳入《民法总则》中。本文基于对“绿色原则”和“司法适用”的概念解释,分析“绿色原则”纳入《民法总则》中的合理性以及《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障碍,进而提出《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路径,以期对我国《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立法与司法行为提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民法总则》;绿色原则;司法适用;适用路径
一、 引言
《民法总则》是我国法律体系完善程度的标志性文件,是我国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法律手段。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条规定表明,“绿色原则”成为我国《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成为了《民法总则》与《环境保护法》的联系枢纽。
“绿色原则”与我国的“绿色经济”理念接轨,是缓解我国资源紧张问题的重要保障,是解决我国环境保护压力的有效措施。然而“绿色原则”在我国《民法总则》的修改过程中,存在着较大争议,一方面是因为其在立法过程中存在内容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局限性。因此,《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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