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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思维及其与逻辑的关联

2019-11-19陈金钊

社会观察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理批判性逻辑

文/陈金钊

“法理思维”作为一个复合概念,由“法理”和“思维”两部分构成。对法理与思维的交叉研究,不仅凸显出法理学逐步清晰的研究对象,更能张扬出法理学对“限权法治”的意义。笔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法哲学可尽情探究法律的本体、认识、价值、方法等法律的一般问题,但法理学重点研究的则是作为思维规则的“法理”,即法治得以实现的法治之理。

法理思维研究的问题意识

对中国法理学来说,张文显教授提出的法理思维,既是新的概念,也是新的命题。新的概念意指,在汉语世界中基本没有使用过法理思维概念。新的命题意味着,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不能仅在中西、古今体制机制比较上做文章。应注意到,思维方式的改变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前奏;重视法理思维的研究,顺应了社会法治化转型的需求。实际上,所有的政治和社会变化都会促使某种修辞体系的创建。法理思维的法治化及体系化建构,迎合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需求。当今中国研究法理思维的问题意识有二:

第一,从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看,人们目前的思维方式还难以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因而需要塑造法理思维。目前学界的“法理思维”不乏法治之理,但在其使用中缺少逻辑思维规则的支撑。由于目前存在着较为普遍的轻视逻辑的现象,因而,在法理思维中引进逻辑哲学的批判性思维、反省性思维和体系性思维就十分必要。这对于矫正传统整体性思维、辩证性思维和实质性思维的缺陷有重要意义。法律被视为社会关系中的法律,“徒法不足以自行”等观念深深地影响了人们对法律、法治的认识。现有的思维方式不足以支持法治建设,因而需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塑造法理思维,从而为改善传统思维方式做好准备。法理思维在中国的重要使命就是摆脱传统思维对法律和法治的“扭曲”,矫正关系思维对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干扰,强化主体对法律、法治的认同,为法治寻找恰当的思维方式。

第二,从理论研究的需要看,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促使我们研究法理思维。

其一,从批判思维的角度我们看到,历史进步就是不断改进“假定”的过程,但“假定”的改进并不能完全依赖于实践、社会、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本来是正确的论断,但权力垄断了什么是“实际”以后,理性、理论、逻辑就会出现危机。法治是一种被定义的生活。立法者设计的法秩序多是规范、主体的假定,对于这些假定,我们需要从法理学的角度重新进行审视、鉴定、论证和塑造。法理思维是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的要义是论证思维。研究法理思维的问题意识在于:以批判思维重新审视法律判断(命题),以反省思维纠偏庸俗辩证法,以体系思维矫正缺乏逻辑关联的整体思维。

其二,研究法理思维是法学思维方法分类研究的需要。尽管当下法理学以及部门法学关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的研究已经蔚然成风,然而至今还没有对法学思维方式的分类研究,对法学思维的体系研究也不够深入。40余年来,中国的法理学话语经历了由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思想、法律理念、法治观念、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到法理思维的概念演化。当下的法学话语已经很少使用法律意识等概念,基本是对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概念的混合使用。我国的实务法律人以及法学研究者重视作为行为规则的法律,却忽视作为法律思维规则的法律,甚至没有意识到法律思维规则的存在。行为规则和思维规则是法律人思维的重要工具。从逻辑的角度看,断定一个命题的对错,只能用思维规范。在法学思维研究中,需要重视对法学思维的分类探究,因为这是研究判断对错的标准。

面对法律思维的缺陷,就需要引进法治思维的概念。法治思维中的“法”其实应该是法秩序。法秩序不仅包括形式标准的法律规范体系,还包括主体、行为以及与社会关系的互动。在法秩序的思维中,规则、规范只是构成秩序的组成部分或手段,国家组织等主体及其行为也是促成法治的要素。

法理思维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的界分

法律思维、法治思维与法理思维三者之间有很多的共同关注。虽然三者是相似的概念,但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显著的区别在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有不同的思维根据、方法、主体以及要解决的问题。法律思维主要是法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思考,探寻的是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解决具体案件的纠纷。法治思维主要是政治人的思维方式,主要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矛盾,要求政治人都应该像律师那样思考,在思维决策活动中进行去权力化努力,在政治决策中运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法理思维是综合决断性思维,不仅讲究法律规范、法学原理的重要性,而且重视法治秩序的建构,将法律拟制的主体以及政治、社会等因素也纳入决断思考的范围。从思维的总体方向来看,它是维护法治的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根据法律解决案件纠纷的思考

与法理思维关系密切的是法律思维。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律思维主要是根据法律进行思考,重点是对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进行研究,其所解决的是具体主体之间的纠纷。法理思维是对法律思维过程的研究,揭示的是法律运用的思维规律或规则。思维规则的应用场域不是行为的合法/违法评价,而是对法律人思维过程的约束,是评判思维对错的依据。法理思维重点探寻的是法律思维规则对主体思维过程的约束,描述的是法律思维规则与人的关系。

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源于依法办事的法治要求。其特征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第一,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是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第二,法律思维是包含正义等价值的思维。第三,虽然法律思维所据以思考的原理、方法、技术也是解决具体案件的依据,但对法律规定来说,它们主要起辅助作用。第四,法律思维的推理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第五,在解释方法上,法律思维强调文义解释优先与内部证成的重要性。第六,在价值追求上,法律思维强调个人的权利必须被尊重,自由需要规则与程序的保护。第七,法律思维主要由职业法律人所使用,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是用法学的知识获取话语权,开展职业、执业活动。

(二)法治思维是政治人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的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解决的是个案,法治思维是要化解社会矛盾。从专业的角度看,法治思维是对法律思维的模仿。法治思维有很多特征,比如,法治思维兼具法律、政治双重属性,但其主导思维是政治思维,主要用于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思维是整体性思维,既要关注法律效果,也需要讲究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治思维是限权思维,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目标;法治思维追求法律的整体性、辩证性、实质性、变动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等,属于政治治理意义上的大格局思维。如果我们从思维方式的角度观察,可以发现法治思维的特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尊重法治的基本格调,主张用简约应对复杂,即用简约的法律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第二,尊重法律的稳定性,强调以不变的法律调整千变万化的社会;第三,适应社会的变化性,持法达变。

(三)法理思维、法治思维、法律思维的关系

法理思维并不排斥法律价值,而是强调在普遍正义的基础上构建法治逻辑或者法律思维规则。法理思维能重塑人们的日常思维,从而为社会的法治化转型提供法理依据。法理思维也不排斥政治思维,只是要求在政治决策中尊重法理思维。法理思维排斥的是政治对思维决断的垄断。法理思维、法治思维、法律思维三者之间并没有截然的界限。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或者说像牧师那样思考,只是思维者不是表达对上帝的忠诚,而是要表达对法律的忠诚);法治思维是像律师那样思考(因为律师不掌握公共权力),在思维过程中进行去权力化努力;法理思维则是像逻辑学家和伦理学家那样思考,表达对法治之理、公正、自由价值和逻辑思维规则的尊重。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之间有很多交融之处,相互渗透也时常出现。区分三者的目的仅仅在于进一步明晰法律、法治的相关概念,从而为理顺法治逻辑作点滴贡献。

法理思维的逻辑方法

法理思维是批判性思维。法理思维的目标是实现法治。法治逻辑所构建的意义世界,需要通过对决断前提的批判来实现。法理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通过法治逻辑的设计,解决权力冲突,实现法治国家;化解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实现法治政府;解决权利冲突,实现法治社会。

(一)法理思维是对所有假定命题的批判性思维

从逻辑的角度观察,法治就是一种被法律定义的生活,因而,研究法理思维需要认真对待拟制思维及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法治、法理思维展开的逻辑前提。法理思维是对各种“假定”进行缜密精确的思考。法理思维之“思维”其实就是围绕“假定”而展开的活动。批判性思维秉持的不是法律决断论,而是法律意义的探究论。批判性思维设想了法律意义的悬置状态,其意义生成需要经过批判性思维的验证。拟制的法律只是框定了意义的大致范围。具体语境中的法义则需要借助批判性思维重新界定。从这一角度看,规范性法律不是具体的指令、命令,因为在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存在着可供选择的空间。当然,这种选择是需要理由的,理由的建构则需要论证探究。法理思维的总体思路是,法治所要求的行为规范、主体机制、事实认定等都可以被拟制,但拟制的法律规范、主体等不是最终的权威,而是一个实践推理的运用框架,在法庭上以及在政治决策过程中都需要接受挑战和修正。法学思维就是批判性思维,是在语境中建构决断的正确性和恰当性。

(二)法理思维是对庸俗辩证思维的反省性思维

法理思维是一种基于逻辑思维规则的反省性思维。反省性思维与批判性思维具有同源性。所有假设都需要自我反省和自我校正。只不过批判性思维是要获得正确的判断,而反省性思维是要指出判断错在何处。要想获得正确的认识,就需要使用批判性思维,质疑先入之见。而要获得审查和评估先入之见的意识,就需要反省性思维,从而为消除错误做好准备;认真而持续地评估自己的推理,将逻辑思维规则作为错误与否的标准。反省性思维以法理以及逻辑思维为依据,对既有判断或命题进行辨析。

逻辑的运用有不同的场景,法治领域就是应用逻辑思维规则最重要的场景之一。在法治场景中,法治逻辑所探寻的是法律运用的思维规律,属于捍卫、实现法治的思维方式。法理思维是使用逻辑规则的反省性思维。但是,很多法治理论设计并不关注法治逻辑,相关法治命题也就难以在逻辑基础上展开。法治逻辑和法理思维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塑造明确的、一般的、体系性的法律,并在此基础上证成法治在思维方式上继续推论的可能性。法理思维就是为法律实施、法治实现寻找理由的方法论。狭义的法理就是法治之理,法治逻辑首先需要明确法治的概念,进而探寻法治的实现方法。

(三)法理思维是对整体思维进行改造的体系性思维

整体思维模式下的体系思维是能被中国人接受的法律推理模式,是弥补规则僵化、脱离社会语境,适应社会变迁的折中思维。法理思维的体系要求是要处理好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关系。体系思维需要建构体系的要素。符合法治要求的体系思维起码有三个要素,即规范要素、主体要素和思维规则要素。

1.行为规范要素

行为规范要素即法律或法源规范体系。体系思维中规范要素解决的是法律规范与具体案件之间的关系。要想把法律规范转化为法治,有两个方面的紧张关系需要处理好:一是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事实与行为之间有很多缝隙需要弥合;二是体系思维需要调和不同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体系思维需考虑构成体系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这实际上是一种体系性的检验,需考虑陈述、论点、原则、假说和推测的含义,关注陈述之间的一致性与确证性;确保基于诸要素得出结论的正当合理;构建一个融贯的论证或反论证;使用要素间的联系构建自己的论证;最终形成有充分理由的判断。

2.主体要素

在法治实现的机制体制中,主体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很多人心目中,法治就是简单的依法办事,这就使得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意义区分难以显现。体系思维的重心就是在诸要素间搭建逻辑关联。法治的魅力就在拟制规范和主体以后,使法律调整成为可能。只有在体系思维中重视主体要素的建构,才能呈现出对法治的全面理解。法治思维是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思考的是法律与社会(包括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处理社会矛盾时,首先需先找出主体之间的矛盾,然后才能找出相应的法治思维方式。在认识法律、法治的过程中,整体地看待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是正确的思路,只是我们不能忘记法治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需要进行有效的法律论证。

3.思维规则要素

无论是个案中的法律决断,还是化解社会矛盾时的法治思维,都需要遵循法理思维规则。法治视野下的法律规则包括两部分:一是作为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体系;二是法律运用的思维规则体系。法律推理、解释、论证、论辩、修辞等都存在相应的思维规则。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行为规则主要是对他人行为的评判,得出的主要是合法/违法结论;法律思维规则主要是对法律人行为的指引和评判,得出的结论主要是思维的对错。在法理思维问题上,由于不承认法律包括法律思维规则,因而行为规范与思维规范之间经常出现断裂,人们搞不清楚什么样的思维是正确的,而只能用行为规范衡量思维的对错,虽然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各种思维的断裂预示着失去逻辑的法治悲剧会经常上演。因而,我们不仅要研究法律思维、法治思维,还需要研究重视逻辑的法理思维。

结语

法律思维主要是针对个案确定法律是什么,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作用;法治思维则主要是面对社会矛盾的化解确定法治之法;由法理学研究所衍生的法理思维,只不过是为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准备了确定什么是法律的思维规则。法理思维的批判性、反省性和体系性,其实是法理思维的三种思维向度,目的是为准确、恰当的判断提供思维工具。法理思维的这三种向度各具特点,并有不同的目标。批判性思维是把逻辑规则作为辨识工具,目标在于建构正确的判断;反省性思维则是把逻辑思维规则作为评判标准,目标在于发现错误的判断;体系性思维也是运用逻辑思维规则,但其目标是弥合断裂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寻找恰当的判断。这三种法理思维都是为法治服务的,都是以思维方式的形式探寻具体语境中的“法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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