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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自决的实务挑战对社会工作价值观教育的启示

2019-11-18吴丽月

现代职业教育·职业培训 2019年8期
关键词:案主社会工作者个人主义

吴丽月

[摘           要]  价值观教育是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从案主自决在价值观教育的理论基础、内容、实践操作原则、实务步骤、实践本土化等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    键   词]  社会工作价值观教育;案主自决;启示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24-0126-02

社会工作是强价值介入的过程,受西方文化影响,案主自决较强调尊重案主的“个人价值观”,强调个人自主决定与担当。在中国的文化、历史、政策及社会环境下,社会工作者对“案主自决”的实务操作往往会遇到较多的挑战。实务层面的价值观会受到文化处境的影響,应避免出现将西方社会工作价值观毫无保留及不假思索地硬套到中国社会;或是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去避免作出价值判断,逃避社会工作者所应承担的价值责任。因此,从实务中总结提炼,借鉴社工价值观教育课程十分有必要。

一、价值观教育理论基础:自由观存在积极的案主自决与消极的案主自决

助人自助来自“人道主义、个人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个体发展理论,着重尊重人的权利、关注人的自由发展。在自由观中存在积极的案主自决和消极的案主自决两种模式。案主自决是社工与案主双向互动的实践。两种自由观可能带来的是社工积极干预和案主积极改变两个方向。即当社工过于积极干预时则会导致出现“越俎代庖”或是“逼迫案主做决定”的风险。而促进案主积极改变也可能出现案主出于能力等限制而无法做决定或是做出改变的诸多限制,或是陷入被动依赖的局面。

社工在对案主是否有自决的能力以及尊重案主的价值和尊严的判断前提下,提供给案主认识自身潜能的机会,社工可以帮助案主对当下情境做出分析,鼓励案主自我做主和自我决定。由于地位关系,社会工作者容易替案主决定,犯越俎代庖的错误。自决就是提醒社会工作者要尊重案主的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力。在实务过程中,社工与案主是互为主体、双向理解的过程,应避免只强调案主,或是社会工作者,还应该深度反思案主和工作员各自的文化脉络和价值取向。

香港学者阮新邦提出另类社会工作模式,认为社会工作是一种道德实践,应主张强烈价值介入,并由此构建出强烈价值介入理论。社会工作者更好地秉承“案主为本”的服务理念,避免出现社会工作“越俎代庖”和案主“消极被动”的局面。

二、价值观教育内容:“案主自决”的原则

(一)原则一:价值中立并非只是价值抽离

实证论者认为事实是客观的,价值是主观的,不能由客观事实陈述推出主观的价值结论。有学者指出,社工需要保持价值抽离的态度,去了解受助者的问题,让受助者自行选择。韦伯指出,社会中理解事物时,不可避免受成员共同接受的习以为常的价值观的影响。当我们去看待事物时,已经与约定俗成的成员共同遵守的价值进行潜在的价值关联,即使没有评判,也已经有了价值判断。围绕“案主福祉”“助人自助”的实现,我们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文化、政策、价值、舆论等影响,引发价值关联,带来价值判断。因此,实践中,并没有真正的价值抽离,实务中的介入需要强调“价值中立、价值非评判”。

(二)原则二:自我决定意味着自我负责,应重视案主自我负责能力评估

《简明大百科全书》的定义指出:“个人主义是指高度重视个人自由,广泛强调自我支配、自我控制,不受外来约束的个人或自我。”这体现出个体本位倾向、个体的自我决定权力、责任个体化倾向。案主自决即强调案主的自我决定,自由意味着自我决定,同时意味着自我负责,对案主是否具有自我负责的能力评估是服务的重要内容。

(三)原则三:秉承案主最小化伤害原则

案主自决原则与西方社会中尊重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有关,其精神核心在于提醒专业人员能尊重案主、避免过度影响案主、保障案主应有的权益且在不损害他人和公众利益前提下实现“案主最小伤害”。案主因为资讯、经验、资源等诸多限制而造成对诸多问题的预估不准。社会工作的重要支持是为案主提供更加公正客观的评价,确保案主的最小伤害,实现案主利益最大化。

三、价值观教育实践:“案主自决”操作步骤

(一)步骤一:明确问题,对案主可能遇到的选择做出分析

社工相信每个人都有自我作决定的权力,并相信唯有个人经由不断地自我省察,且能够对自己面临的问题负起抉择的责任,才能成长和管理自己。“由于生活、知识、经验的限制,案主对更多选择的可能性以及对问题和风险的预估不够。社会工作者设身处地站在案主的角度,将可能面临的选择的益处和困难进行列举。避免唯一性选择,同时避免二选一,应尽可能提供三个及以上方案。如个人目标与他人目标的冲突,促进案主进一步思考,帮助案主在信息量最全的情况下进行选择。

(二)步骤二:对社会工作者和案主自我选择的能力作出评估

案主能力评估:评估案主是否存在能力欠佳、能力受损、能力受限(监禁)等不能自决的能力限制,评估案主是否有理性判断的能力,案主的经验、知识以及对困难的预估能力是否足够。

社会工作者个人系统评估:社工自身生活经验、知识体系、价值观、是否有宗教信仰、身份对案主的决定是否有影响,机构是否有影响案主做决定的规章制度。回到社会工作者所在服务系统,反思对案主个人价值造成的影响的因素。

(三)步骤三:判断社会工作价值优先选择顺序

根据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国际惯例,价值观冲突中的优先序列为保护生命安全、差别平等、最小伤害原则、自主自决、保密。实务中应遵循优先顺序。案主自决优先于案主的保密原则。生命安全原则、差别平等、最小伤害则优先于案主自决原则。

(四)步骤四:列举解决问题的资源,充分保障案主自决选择机会

依据价值中立原则,社工分析案主可能面临的选择方案,与案主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可运用的资源。在案主有自决能力前提下,尽量提供给案主更多的选择机会,以最大限度保障案主获得最多资源和支援,确保案主不会因道德绑架而无法选择。发挥案主主观能动性,并协助分析问题,权衡利弊,促进案主准确决策,促进案主自决的最大效應的应用。

(五)步骤五:警惕社会环境系统中政策法规、文化脉络对案主自决的影响

将案主放在中国文化、政策背景之下进行案主自决的深入探讨是非常有意义的事。社会工作者应该熟悉社会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制度上的相关要求和限制,及时警惕中国传统文化性别角色、集体主义思想等对案主自决的影响,及时反思,作出对案主的保护。

四、价值观教育本土化:中西方文化差异对案主自决的启示

(一)避免过于强调案主“个人主义”而忽视“集体主义”本土环境

案主自决受宗教文化、个人文化、人道文化的影响,无论是宏观的社会制度还是微观的个人行为,都预设了“个人主义”的个人观,较注重“个人担当”“个人负责”。我国本土社会中,较为强调“集体主义”观,个人从属于社会,个人利益服从民族、阶级、集团、国家利益,即集体的“和谐与统一”。强调个人需配合集体的利益而行动,从而忽视个体的利益与权利。实务中应重视本土文化,不宜过分强调个人主义。

(二)应重视本土传统文化及家庭观,避免过分强调个人主义

儒家文化对中国传统影响深远,“仁者人也,仁者爱人”,重视家族宗法、家庭观念、父子、夫妇、兄弟之家庭人伦关系;本土化实践中,应将个人观放在一个广阔的人际关系网路中去理解。当个人与家庭观点不一致时,不应过于强调个人自决。如果过分强调案主的个人意愿,而把案主看作单独的“个体”强调个人主义,忽略家庭系统和社会脉络,将不利于“案主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三)案主自决应避免“家长式关怀”,造成“案主过分依赖”

本土环境不太强调“个人自由与自我决定”,而对“长辈的意见,智者提议,权威专家意见”较为重视,容易形成“家长式关怀”。社会工作在专业化的推进过程中,以专业自居,强调专业权威性。同时,“依赖心理”在社会困境群体身上较为明显。在这一语境下,容易出现案主被动接受,应避免由施助者主观带来“案主不能自决”情形出现。

(四)应当避免因政策资源限制导致的案主“无须选择”

西方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环境基础较为完善,服务配套体系健全。社会福利政策发展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同时,个人及家庭系统有着很强自我治愈和解决问题的系统。案主自决外界环境,如文化、政策环境对案主的选择影响很大。在环境政策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会导致案主可以选择的机会不多。因此,社会工作者既要重视案主潜能资源开发,也应促进社会及政策完善和改良,以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要,减少外界环境对案主造成的“勿须选择”,从根本上实现案主自决。

参考文献:

[1]皮湘林.案主自决的道德性质及道德责任[J].文史博览,2008(9):44-46.

[2]乔世东.论价值介入与案主自决原则的关系[J].社会工作,2009(9):9.

◎编辑 武生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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