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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案件性质问题讨论之历史回顾

2019-11-18程永顺

中国知识产权 2019年8期
关键词:专利法专利权效力

在中国,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决定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到底应当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对待还是应当作为行政纠纷案件对待,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

明确这个问题,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权无效案件中是否应当作为被告,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专利权无效决定的结果,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确定专利权效力,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专利权无效抗辩作出裁决等问题,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回顾历史,方知未来。自我国《专利法》实施三十多年以来,关于专利无效案件性质问题的讨论之声从未平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专利法》立法过程中就确定了专利权效力的最终确定权应归于人民法院,只是囿于当时的具体国情,才形成了专利权确权特别是专利权无效程序现行的繁琐制度模式。随着时代的变化、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情况与30年前已截然不同。尤其是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外的专家学者、律师、专利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开始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研究此问题。如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成立近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业已成立,专门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何不借司法改革、政府机构改革、《專利法》第四次修订之东风,回归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初心,确定专利无效案件的性质问题,从而完成专利无效诉讼程序的优化?

为此,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特别邀请到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程永顺,回顾三十多年来业界对专利无效案件性质问题的讨论历程和变化,其中有许多历史资料是第一次向公众展示,非常珍贵,特全文刊载,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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