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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容忍度的层次、形式与群体差异

2019-11-14劳婕江露露

领导科学论坛 2019年11期
关键词:零容忍领导干部

劳婕 江露露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腐败分子。根据广东省某地级市的问卷调查数据,本文试图对领导干部和普通民众的腐败容忍度进行定量研究,探讨腐败容忍度的层次、表現形式和群体差异。研究结果发现,社会公众对腐败的总体容忍度较高,认同“腐败零容忍”的人群比例较低;相比社会腐败,人们更不容忍政府腐败;女性、年轻世代、较高学历的人群对腐败的容忍程度较低;领导干部比普通民众更容忍腐败。因此,要厘清腐败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根源,有效引导民众降低对腐败的容忍度,营造“零容忍”“不想腐”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腐败容忍度;零容忍;社会腐败;领导干部

中图分类号:D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19)11-0087-(08)

The Levels, Forms and Group Differences of Corruption Tolerance

LAO JieJIANG Lulu

Abstract: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in the fight against corruption, and has resolutely investigated and dealt with corrupt elements with a“zero tolerance”attitude.According to the questionnaire data of a city in Guangdong Province,this article conducts quantitative research of corruption tolerance of leading cadres and ordinary people to explore its levels,forms and group differences.It is found that the publics overall tolerance for corruption is high,and the proportion of people who agree with“zero tolerance for corruption”is low;compared with the social corruption, the public are less tolerant of government corruption;women,the younger generations and higher educated population are less tolerant for corruption;leading cadres are more tolerant for corruption thanordinarypeople.Therefore,we should clarify the social basis and cultural root of corruption, effectively guide the public to reduce the tolerance of corruption,and create social atmosphere of“show zero tolerance for corruption”and“moral defenses against corruption”.

Key words:corruption tolerance;zero tolerance;social corruption;leading cadres

一、问题的提出

腐败破坏社会竞争、侵蚀政府信任,对国家的危害不言而喻。如何遏制腐败,学界看法不一,但主要归纳为“制度反腐”和“社会反腐”两种观点。前者聚焦于国家反腐,从反腐的体制、政策等正式制度层面着手研究,认为反腐要得到有效解决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国家机构对腐败分子的打击[1];后者主张腐败既是政治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单纯靠自上而下的国家反腐并不能从根本上抑制腐败,反腐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2]。已有研究表明,社会反腐是制度反腐的重要补充。社会公众的腐败容忍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腐败程度的重要依据。一般而言,人们越是容忍腐败,这个地区的腐败会愈发严重[3]。社会整体的腐败容忍度和个体的腐败感知会影响腐败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对公职人员来说,如果民众的腐败容忍度高,公职人员对行贿受贿、滥用公权等腐败行为的耻辱感会下降,腐败带来的心理负担会减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腐败行为[4]。不仅如此,腐败容忍度还关系到民众对国家政治、法律和政府体系的信任,最终对反腐施政、治理成效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5]。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把“腐败零容忍”作为反腐败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然而,尽管我国反腐败斗争已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多项研究显示,“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仍比较高”[6]。2018年发布的《反腐倡廉蓝皮书: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8》指出,有的人并不认为行贿是耻辱的事情,在遇到看病就医、子女上学、找工作、打官司等事情的时候,往往会首选请客送礼、找关系说情等方式,“围猎”办事人员和领导干部,并没有意识到这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的不当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7]。一些民众对腐败持容忍和谅解的态度,存在“腐败在所难免”“官员干部贪点不要紧,只要能干点实事就行”等错误想法[8]。

以上观点是否具有普遍性?民众究竟如何看待各类腐败现象,他们容忍什么、不容忍什么?领导干部是否比普通民众更容忍腐败?这些问题的回答,对于准确把握当前腐败形势、深入分析腐败形成的社会心理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學界对民众腐败容忍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少研究指出,中国民众腐败容忍度的总体水平较高。2010—2014年第六轮世界价值观调查数据显示,参与调查的59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民众对受贿的接受程度排名第六,51.6%的中国民众表示“完全不能接受”,该比例低于世界平均水平(69.7%)[9]。民众对不同类型腐败行为的容忍程度各有差异。郭夏娟、张姗姗(2013)指出,相比工商业和学界腐败,人们对政府腐败更不容忍[10]。曾明、杜媛媛(2016)根据江西、山东、浙江、广东、河南、重庆等地的调查数据发现,人们对“黑色腐败”、以社会生活中不正之风为代表的“灰色腐败”,以及社会观念存在分歧的“白色腐败”都表现出较低的容忍度,其中对“黑色腐败”的容忍度普遍偏低[11]。岳磊(2017)基于河南省的居民调查数据指出,公众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显著低于对一般公众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12]。总的来说,已有研究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中国民众腐败容忍的总体水平和结构特点,但往往存在调查对象片面化、测量量表非结构化和研究结论碎片化的问题。在测量方法上,学者们对特定情形下腐败行为的指标选取各不相同,其列举的腐败类型、形式标准不一,测量量表缺乏结构化和一致性。在调查方法上,研究者受限于调查难度,往往采取便利抽样、典型抽样等非概率抽样方法,调查对象集中于在校大学生、MPA研究生、公职人员等特定群体,导致调查数据的代表性存在偏差。从研究结论来看,测量工具的非结构化使得研究发现呈现零散化的特点,调查对象的片面性使得同一研究方法得出的研究结论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形。

因此,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系统梳理腐败容忍度的概念,构建政府腐败-社会腐败的结构化量表,运用调查数据对社会公众腐败容忍度的总体水平、表现形式和群体差异进行实证分析。

二、腐败容忍度的概念与测量

(一)概念界定

腐败容忍度是指人们在多大程度上倾向于接受腐败,体现了人们如何理解规则和社会道德伦理,以及如何对行为偏差作出反应[13]。换言之,个体对腐败行为所能理解或宽容的范围就是其对腐败的容忍程度,一旦超出了可以容忍的界限,腐败就不会被接受[14]。

腐败容忍度包括心理和行为两个维度。在心理维度上,腐败容忍是指人们在多大程度上接受腐败行为。在行为维度上,是指当人们面对腐败现象时,在多大程度上愿意采取行动予以制止。国内学者对腐败容忍度的研究大多围绕这两种维度展开。刀国羚(2014)、肖汉宇(2016)、岳磊(2017)等对腐败感知进行了细化,把腐败容忍度划分成整体的腐败容忍感知、具体情形下的腐败容忍感知和反腐败的行动意愿三个方面[15][16][17]。倪星(2017)区分了“利己”和“利他”两种情形,称之为利益关联时的腐败容忍度和行动选择时的腐败容忍度,前者指个体出于私利有可能参与腐败(如行贿)时对自身腐败的容忍程度,后者指个体在决定要不要采取实际行动(如举报)时对他人腐败的容忍程度[18]。本研究认为心理维度和行为维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一概而论,主张把腐败容忍度狭义地界定为人们关于“什么是腐败、腐败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接受的”的心理认知。

(二)测量量表

目前学界没有一个公认的评判腐败容忍度高低的标准,学者大多根据研究兴趣自主设计测量指标,其测量维度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整体的腐败容忍度和具体形式的腐败容忍度。

1.对整体腐败容忍度的测量

学界主要采取世界价值观、香港廉政公署、透明国际“全球腐败晴雨表”共同使用的经典测量方法,询问受访者总体上对腐败的容忍程度,本研究也沿用了这一方法。

2.对具体形式腐败容忍度的测量

多数学者根据海登海默对“黑色腐败、白色腐败和灰色腐败”的经典定义,即根据人们对腐败的认知和反应对腐败行为予以划分,并在此基础上设计量表。“黑色腐败”指人们认为应该受到惩罚的行为,“灰色腐败”指一部分人认为应予以惩罚的行为,“白色腐败”指人们不认为当事人应受到惩罚的行为。除此之外,有些学者只区分“主动腐败”和“被动腐败”两种情形[19];有些学者根据腐败行为的主体分为“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和“一般民众的腐败行为”两类[20]。以上测量方法各有其侧重点,需要更宏观的理论框架予以统合。本研究主要着眼于腐败行为的制度属性和道德属性,分为“政府腐败”和“社会腐败”两种类型。如果该行为在制度层面违反了政府法律、组织纪律等正式规则,是对政府公权力的滥用,称之为“政府腐败”,其行为主体往往是政府公职人员;如果该行为仅在道德层面上违背了透明、公平等良善价值,称之为“社会腐败”,其行为主体为一般意义的社会公众。具体量表如表1所示。

三、数据收集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研究者独立设计实施的2017年广东省S市Q区廉洁文化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两类,普通民众指前往该区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各项业务的办事人员,他们大多和政府公职人员打过交道,对腐败情形可能有更多直观感受,有利于提高调查质量和测量精度。本次调查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普查,对普通民众采取实地系统抽样。具体来说,调查组以该区行政服务大厅的取号系统为天然抽样框,根据随机数表指定抽样起点S,按照日均取号总数、样本量、拒访率等计算抽样间距K,继而实施以S为随机起点、K为抽样间距的等距抽样。按照抽样理论,等距抽样是一种等概率抽样方法,其理论抽样效应等同于简单随机抽样,其实际抽样效果在小样本调查中优于简单随机抽样。并且,本次调查采取实地抽样和实地访问相结合的方式,较大程度地保障了问卷的真实性和完成率,最终完成1398份有效问卷。其中公职人员完成275份,约占总体的20%;普通民众完成1123份,约占总体的80%。

四、腐败容忍度的认知水平

(一)总体认知层次

调查显示,中国大陆社会公众腐败容忍度的平均得分为3.6,是香港市民的腐败容忍度得分(0.6)[21]的6倍。其中,选择“腐败零容忍”的人群占調查总体的37.2%,这一数据比同年香港调查数据的79.8%[22]低42.6%。这说明内地社会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处于相对偏高水平,离“不想腐”目标的实现尚有一段差距。

问题:请从0-10中选择一个数字表示您对腐败的容忍程度。0代表完全不能容忍,10代表完全可以容忍,数字越大对腐败的容忍度越高。

进一步地,当把腐败容忍度划分为三个层次,得分在“0-2”之间的称之为“腐败低容忍”,得分在“3-7”之间的称之为“适度容忍”,得分在“8-10”之间的视为“腐败高容忍”。如图1所示,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呈现两边高、中间低的趋势。“腐败低容忍”人群超过总体的一半以上(52.4%),24.4%的民众持“适当容忍”态度,“腐败高容忍”人群接近总体的四分之一(23.2%),属于潜在的腐败高危人群。

(二)对具体形式的认知

如前所述,根据腐败行为的制度属性和道德属性,本研究在腐败容忍度量表中设计了九种腐败情形。指标1-6测量了人们对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引起的腐败行为即“政府腐败”的容忍度,指标7-9测量了人们对违反社会道德的不正之风即“社会腐败”的容忍度。分别对上述指标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政府腐败容忍度”总得分和“社会腐败容忍度”总得分。

问题:您在多大程度上容忍以下行为?1完全不容忍、2不太容忍、3中立、4比较容忍、5完全容忍。

调查结果显示,社会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呈现“社会-政府”二元结构,人们对“社会腐败”的容忍(2.72)显著高于对“政府腐败”的容忍(2.10)。并且,随着腐败行为的社会关系属性逐步放大,人们对该行为的容忍度会相应提高。具体来看,“给子女教师送小礼物”(2.89)和“给看病医生送红包”(2.55)是公众最能容忍、涉及政府公权力最少的两种行为。相反地,“公职人员公款吃喝”(1.86)、“公职人员接受服务对象钱财”(1.88)和“公职人员协助其亲属朋友招投标”(1.98)是公众最不能容忍、公器私用最典型的三种情形。其他四种情形介于公权力和私人关系网络的模糊地带,腐败容忍度得分也相对居中。譬如“公职人员利用关系给子女找工作”的情境,利用关系给子女找工作尽管有交换公权力之嫌,但给子女找工作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家庭社会观念的影响,因此人们会“适度容忍”。

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社会公众对滥用公权力的政府腐败表现出较低的容忍度;但对社会领域的“人情往来”“找关系”等不正之风比较宽容、接受程度较高,一些学者将此种现象归结于传统文化的影响[23]。事实上,对社会腐败的防微杜渐非常重要,是因为人们的腐败容忍度往往是在社会环境中形成和塑造的。正如“破窗定律”所揭露的那样,一旦社会的腐败风气得以蔓延传播,其后果影响深远、难以遏制。

五、腐败容忍度的群体差异

下文主要从性别、世代、受教育程度、职业身份四个方面,对社会公众的腐败容忍度进行列联表分析,探讨不同群体之间的腐败容忍度差异。

(一)性别

多项研究发现,腐败容忍度的性别差异十分明显,女性对腐败的容忍度往往低于男性。这可能是因为女性比男性更具有利他主义和公德心,又或者是因为女性更不愿意冒风险,所以女性更不愿意参与腐败,其容忍度也会相对比较低[24]。本研究也验证了这一结论,本次调查中男性对腐败的总体容忍度得分为4.05,女性为3.12,后者更不能容忍腐败。类似地,男性对政府腐败和社会腐败的容忍度均略高于女性。

(二)世代

社会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呈现出明显的世代递减趋势,不同世代人群的腐败容忍度存在显著差异。除“70后”人群以外,世代越年轻、越不能容忍腐败;世代越年长、越能够容忍腐败。其中,“50后”对腐败的容忍度最高,总体容忍度为5.07;“90后”对腐败的容忍度最低,总体容忍度为3.1,二者几乎相差一倍。这体现了近半个世纪以来日新月异的社会变迁在人们的腐败认知和廉洁价值上烙下的时代印记,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对廉洁政府和廉洁社会有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在腐败容忍的具体形式上,不同世代对政府腐败容忍度的差异较为明显,对社会腐败的态度差异相对较小,“70后”人群成为是否容忍政府腐败和社会腐败的重要分水岭。

(三)受教育程度

影响公众腐败容忍度的诸多因素当中,受教育程度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本次调查结果显示,一般来说,学历水平越低,对腐败的接受程度越高,学历水平越高,对腐败的容忍程度越低。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人群对腐败的总体容忍度明显低于初中、高中学历人群,其中初中及以下学历人群特别能够容忍政府腐败和社会腐败,很可能导致该群体对“行贿”“托关系”“送礼”等行为的偏好。不难看出,教育能够有效地改变人们对腐败的理解和认知,提高对腐败行为的道德底线,降低腐败的容忍度。

(四)公职身份

学界对公职身份与腐败容忍度关系的讨论往往似是而非,难以定论。一些学者指出,公职人员有着较强的“公共情怀”,又或者由于自身职业的敏感性导致他们“贪腐色变”,因此比其他行业的从业者更不能容忍腐败[25]。与此同时许多研究发现,在控制性别、年龄、学历等其他因素后,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的腐败容忍度差异并不显著。王哲等的跨国研究指出,公职身份对腐败容忍度的影响存在条件性[26]。在不考虑经济不平等因素时,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在腐败容忍度上没有差异。在控制了经济不平等因素时,公职人员的腐败容忍度低于非公职人员,但经济不平等程度对这一差异具有拉平效应。随着基尼系数增加、经济不平等程度提高,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的腐败容忍度差异会逐步缩小。

本次调查数据显示,领导干部比普通民众更接受腐败。二者在腐败容忍结构上非常一致,比起“政府腐败”都更倾向于容忍“社会腐败”,但在腐败容忍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别。无论在总体容忍度,还是度量具体行为的各项指标上,公职人员的腐败容忍度几乎都高于普通民众。其中,差异最小的是“公车私用”,仅在该指标上公职人员的腐败容忍度略低于普通民众,这可能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政府内部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严格管控公车使用的制度背景有关;差异较小的是“社会腐败”类行为,譬如“送子女教师小礼物”“接受请吃”“送医生红包”等情形;差异较大的是“政府腐败”类行为,具体表现为“协助亲友招投标”“接受钱财”“公款吃喝”,这也是人们最不能容忍的三种情形。

五、结语

腐败容忍度体现了人们对腐败的道德标准,较高的腐败容忍度会鼓励腐败行为、污染廉洁环境,而环境的腐化会进一步提高人们对腐败的容忍和对腐败行为的偏好,陷入恶性循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与廉政建设,形成了反腐的“高压态势”,这种自上而下的反腐压力是否带来了民众对腐败的认知变化,是否降低了民众的腐败容忍度,民众容忍哪些行为、不容忍哪些行为,哪些群体特别容忍腐败,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对于我们厘清和理解腐败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根源、营造“零容忍”“不想腐”的社会氛围、增强腐败治理的效果是十分必要的。

研究发现,一方面,中国大陆地区社会公众的腐败容忍度总体偏高,平均得分是香港市民的6倍。仅有37.2%的受访者选择“腐败零容忍”,多数公众对腐败持“适度容忍”甚至“高度容忍”的态度,离“不想腐”“零容忍”目标尚有一段距离。特别地,本文发现社会公众的腐败容忍具有突出的、稳定的结构性特点,呈现出“政府-社会”的二元结构特征。人们普遍更能容忍违背社会道德良俗的“社会腐败”,更不能容忍滥用公权力导致的“政府腐败”。

另一方面,不同群体对腐败的容忍存在显著的差异,其中世代差异、学历差异尤其突出。世代越年轻,越不能容忍腐败,年轻人对廉洁政治和廉洁社会有更高的要求。高学历人群比低学历人群更不能容忍腐败,说明教育是提高腐败的道德底线、约束腐败行为的有效途径。而领导干部比普通民众更能容忍腐败,除“公车私用”外,领导干部对每一类腐败行为的容忍度都高于普通民众。“利益关联”理论或许能够解释这一现象,当腐败行为能够为掌握公权力的干部群体带来好处时,他们出于“利己”考虑会选择性地表现出“高容忍”。

不仅如此,本研究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一,腐败容忍度的“社会-政府”二元结构特征是否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需要更多的调查数据予以证明。它们与总体容忍度之间的逻辑联系和数据相关性,也需要更细致周密的检验分析,譬如探索是否存在第三个潜在维度。其二,公职人员作为掌握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他们对腐败的容忍不同于其他普通民众。那么,这种差异是如何形成的,公职人员的腐败容忍度受到哪些特殊因素的影响,哪种理论更能解释他们的心理和行为,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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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广东省教育厅重点平台及科研重大项目“十八大以来广东地方政府反腐实践及其有效性评估——基于广东廉洁指数的构建与测评”(2017WZDXM036)。

作者单位:劳婕,深圳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廉政测评研究中心;广东深圳518060;Email:laojie1007@126.com。江露露,深圳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广东深圳518060;Email:jianglulu2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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