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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悯囚看宋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本"意识

2019-11-14郑巧艳浙江师范大学浙江金华321000

新生代 2019年16期
关键词:生命权衣食人本

郑巧艳 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金华 321000

"悯囚"意为悯恤囚犯,即法律对罪犯群体的矜恤,它发扬儒家德治之传统,本质上是君主施行德政的表现,是中国古代狱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宋代悯囚制度继承前代优秀传统,进一步发展,于立法、司法实践中体现出"关注主体的人"的人本倾向.

1.悯囚制度对囚犯生命权的保障

生命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宋代悯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囚犯的生命权,体现了法律设计中的人本倾向,主要体现在衣食供给以及病囚管理两项内容.

1.1 衣食供给制度

宋代监狱当中的衣食被褥,一般由犯人自备,或由家人供送.但是,难以自备者不在少数,或因离家遥远,或因贫困难支.对前者,"官给衣粮" 对后者,则"每日逐人破官米二升,不得信任狱子节级减削罪人口食". 高宗绍兴十二年九月诏:"禁囚贫乏无家供送饮食,依法官给." 当时官给盐菜的标准是"依法每名官给盐菜钱五文.即今物贵,行在可增作二十文,外路增作一十五文." 为保证犯人口食的供应,宋朝政府在这方面下了严令,要求当职官经常性地严查,防止狱吏等从中舞弊,克扣口食."勘会禁囚无家,依法官给饮食.访闻近来州县多不预行椿备,取给公吏,因而剖克,致多瘦损.仰逐州守臣斟量每月预行椿备应副,毋得减克作弊." 像这样检查禁囚衣食供给几乎成了当职官的一项常规任务,足见当时朝廷上下对囚犯衣食供给的看重.

1.2 病囚管理制度

宋初承袭唐制,设病囚院.《刑统》中有如下记载:"或有病囚,当时差人诊候治疗". 宋代设置病囚院,按照病囚所犯罪行轻重决定是否入病囚院,咸平四年,按知黄州王禹偁请令,唯有持杖劫贼徒流以上病囚入病囚院治疗,其余病囚可责保于外.

"责保于外"是针对罪行较轻者的管理方式,北宋时期适用于杖以下罪犯,南宋时期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宋会要•刑法》中明确规定:"虽犯徒流罪而情款已定非凶恶者,即行责保知在,州委元差押医,每三日一次看验,如委实病损,即时申所属,却行勾追赴狱听候断遣".轻罪病囚可经保释,于保外就医,只需定时看验.

另有一类病囚管理方法,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而无人作保者,即"邸店养疾"."果病,非大辟强盗,并权出之,令保人若亲属同视医治.或无保若亲属,须责承监人安之旅舍."将病囚安置在旅舍养疾之后,官员还需检视旅舍饮食居住环境,并且为病囚选良医,确保病囚得到更好的救治.宋代有十日一报囚帐的制度,《文献通考》载有"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人等,并准禁囚例件析以闻."可见,"邸店养疾"在宋代成为一种病囚管理的常规制度.

监狱管理与制度存在一定出入,统治者令官员每年视察地方,发现地方囚犯瘦死者多受狱吏之害,鉴于此,朝廷制定了比较明确的狱官责任制,令狱官其辖下囚犯的生死.

2.宋代悯囚制度对囚犯尊严权的重视

宋代监狱的制度设计重视囚犯的尊严权,主要体现在"分类杂居制"的实行.

分类杂居制是指根据罪犯的性别、年龄、已决犯与未决犯、军事犯与非军事犯、世俗犯与僧侣犯、轻罪犯与重罪犯等不同情况,分别关押.我国早期的监狱多是无限制的杂居,唐代初步实行分类关押的制度,时有"狱吏知囚徒贵贱,男女异狱".宋承唐制,不仅实行男女异狱,而且更进一步实行"轻重异处"."国朝狱官令:禁击皆轻重异处……妇人在禁,皆与男夫别所,仍以杂色妇人伴守."妇人关押在监狱中,不仅与男囚分开拘禁,而且其看守人员也是妇人.这有效地避免了男性囚犯或者狱卒对女性囚犯的骚扰迫害,在监狱史上是一大进步,体现了法治文明对囚犯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关照.其余囚犯,遵照各人所犯罪行轻重分开关押,避免囚犯之间的相互抵牾,关照犯人的人格尊严,不仅是宋代监狱管理更加科学系统的明证,也是司法文化对"人的价值尊严"的重视.

诚然,宋代司法中的"人本"意识与现代意义上的人本主义还存在着差距.但它开始注意到了"人"这一主体的重要性,因此在立法、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人的生命权的保障,与此同时给予适当范围内尊严保护,是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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