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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款平台+社会工作者”模式分析
——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需求研究

2019-11-14孙明媚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24期
关键词:求助者社会工作者筹款

■孙明媚/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水滴筹、轻松筹、无忧筹等多家筹款平台为无钱治病的普通老百姓提供一条生命线,但是募捐造假、募捐材料代写、劝募、骗捐等事件频发,严重伤害社会公众情感。捍卫爱心的同时,不诚信网络求助行为也应得到严惩。众筹环境的净化,亟需引入第三方的监督。

一、筹款平台实践运行争议

(一)初期审核不严格

2018年10月,自称白血病的叶某在多家筹款平台成功发起募捐,直到审核人员前往核实病情骗局才被戳破,病情描述、诊断材料与实际不符。2019年5月德云社吴帅脑溢血,家属募捐百万,实际筹款十四万余,经查明其有房有车有医保从而引起舆论轩然大波,网上甚至出现“劫贫济富”的说法,不诚信的求助行为严重影响筹款平台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初期审核不严格,有客观原因,治病救人的急迫性要求募捐启动的高效性,也有主观原因,筹款平台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流量,低门槛的初期审核可以吸引较大的流量。

(二)不当宣传

(1)避免“因病致贫”的理念。部分筹款平台为了吸引流量开发客户营销产品,提出避免“因病致贫”理念,这就为部分投机者提供保护资产、敛财的借口。在筹款平台发生搭便车现象,对公益事业产生负外部性,而这部分投机者低成本甚至是零成本。缺乏有效沟通和验证,筹款平台被当做报销平台,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从中获利,而有善心的群众因此受损。一些募捐者一边哭穷,一边网上炫富,挑衅着公众底线。

(2)劝募。某些筹款平台在页面上出现了免费筹款秘籍,在标题设置指导上要求要感人夺人眼球,市场上甚至出现了专业募捐材料代写代整理代收集业务。出现劝募现象,对企业来说,众筹募捐自带的流量是有着购买商业保险愿望的隐形客户,是可以变现为流量转换为业务的。对市场上代写代整理代收集者来说,已经延伸成一个产业链。

(三)缺乏有效合法的核实途径

筹款平台作为创业企业,受到人力物力财力限制,企业与具体的医疗机构、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失灵,车产、房产、存款等家庭经济情况普遍缺乏合法有效的核实途径。缺乏有效沟通和验证,为筹款平台募捐带来许多隐患。

二、筹款平台运行风险因素

(一)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主要来自于不诚实的创业企业以及求助者,部分创业企业逐利忘义,以某筹款平台经营模式为例,筹款0手续费的公益类产品能聚集到流量以及具有黏度的用户,在通过保险、广告等商业业务进行流量变现,筹款前及筹款初期淡化对家庭条件、病历的考核是私利在作祟。对部分募捐者来说,不诚实表述病情及家庭条件能轻易获得高额募捐款,从而避免自身财产损失,将风险转移出去。

(二)责任风险

创业企业有私利在作祟,作为审核平台承担着审核义务,却因企业的经济利益及股东利益未能尽到审慎义务,甚至在审核过程中出现过失或放任行为,从而造成善良的资助人财产损失风险增加。创业企业作为筹款平台,在享受流量带来的福利的同时也应依照法律、道义承担社会责任。

三、构建“筹款平台+社会工作者”模式

(一)可行性分析

(1)筹款平台亟需引入第三方监督。审核机制有争议,面临道德风险和责任风险,但是并不能因噎废食。筹款平台具有存在的社会价值,为一部分无钱治病以及治病之后无钱继续治病的病人提供更快速高效的救济,能够帮助到国家财政无法救济的部分困难群众。人民日报评罗尔事件时,提出应该以法治安放好爱心。在德云社吴帅脑出血筹百万引起群众热议时,民政部也作出回应,个人求助的性质不属于慈善募捐,不在民政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2018年10月,爱心筹、轻松筹三家平台联合签署发布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及自律公约。”不过民政部也指出这些事件的发生影响到慈善领域秩序规范,将进一步引导筹款平台进一步修订自律公约,针对群众关切的热点痛点持续完善现有的自律机制。自律公约还有完善的余地,但是单靠自律是远远不足的,社会个案工作者的介入就是他律的力量。有助于筹款平台运行的公正透明,增强社会监督力量。

(2)发挥筹款平台的更多功能。筹款平台的存在是有巨大的社会价值的,以水滴公司为例,它将自己定位为“社会企业”,主要有两个业务板块:事前保障和事后救助。事前保障商业属性较强,,事后救助则更体现社会价值。在大病求助领域这些创业企业开发公益产品,是有其立身公益、面向社会初心的,只是在风险控制不够完善、信任成本高的情况下也遭遇越来越多的质疑。筹款平台不仅仅要遵守一般的商业规则,也要面对更多的伦理要求和社会诉求。筹款平台是能够在大病之外发挥更多功能的,例如教育、养老等公共领域。引进社会工作者,能弥补创业企业社会属性不足,帮助其发挥更多的社会功能。

(3)社会工作者嵌入筹款平台有天然优势。筹款平台运行的规范需要行业自律,多维度风控,联合其他筹款平台对自律公约进行迭代。筹款平台背后依靠的创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公益性质但是也有企业自身的性质。社会个案工作属于社会工作领域的一种服务方式,体现的是社会个案工作者-案主双主体模式,体现的是面对面、一对一的专业关系,运用专业知识与技巧的方法,最终实现案主社会福利功能。筹款平台的服务对象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无钱治病的人,一类是因病致贫无钱继续治病的人,与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对象是有重叠的。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治理方面有更多的技巧、技能、经验,将社会工作者的运行模式与筹款平台相融合有助于筹款平台更好地发挥其公益本质。

社会工作者分布极广,在扶贫扶弱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与民政部门、医院有长期合作关系,在实现社会责任方面比起筹款平台具有更多的优势。

(二)“筹款平台+社会工作者”模式

(1)决策者与执行者。水滴筹、轻松筹等筹款平台并不属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从组织形式来看,是创业企业。《慈善法》不将个人求助纳入调整对象,是为了保留个人在身陷困境时能有向社会及他人求助的权利。求助者与资助者之间形成一种附大病治疗的无偿赠与关系,筹款平台0手续费帮助求助者发放求助信息,从中能获取间接利益。“筹款平台+社会工作者”模式中社会工作者并不参与利益分配,而只是辅助筹款平台执行审核等短板业务,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募捐、要不要启动募捐程序、要不要放款由筹款平台决定,社会工作者只是为决策者提供专业咨询、材料审核、实地核实等具体工作。

(2)委托者与受托者。筹款平台运行的时候,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影响,在审核的初期阶段对求助者的病情、家庭条件难以尽到审慎功能。社会工作者有着丰富的社区治理实践,遍布在各市县,与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长期打交道,更容易获取求助者的真实信息。筹款平台可以将审核工作委托给求助者当地有资质的社会工作机构,委托社会工作者帮助核实真实情况。

(3)被监督者与监督者。根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个人通过筹款平台发布求助信息,个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是筹款平台有义务在显著位置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使公众得知此次募捐信息是个人求助而非慈善招募。筹款平台承担风险防范义务,但是又不仅于此,例如募捐资金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保管,待进一步考核之后由筹款平台确认是否放款。大病个人求助中求助者与资助者形成以治疗大病为目的的特殊民事赠与关系,如果求助者虚构事实或夸大事实导致资助者作出处分财产的决定,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资助者可申请撤销合同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数额较大,甚至可能构成诈骗罪。筹款平台通过最终核实确定是否放款,如果存在骗捐诈捐,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资助者就像一盘散沙,在资助时体现人多力量大积少成多的精神,但是在发现骗捐诈捐时,作为受害者分散在全国各地,维权成本高。社会工作者能够很好地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筹款平台是否妥善尽到风险防范义务,是否在接收到举报或投诉时做出及时反应,在发现涉嫌诈骗犯罪时是否能配合公检法进行必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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