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视角解读史密斯案
2019-11-13郭乙娴
锋绘 2019年10期
郭乙娴
摘 要:美国宪法中规定宗教活动自由,但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精神作出的判决往往会出现相互冲突的情形。其中当属就业处诉史密斯一案最具争议。本文主要是从法理学的视角出发,旨在探讨本案所依据的法理。
关键词:宗教自由;联邦最高法院;宗教自治
1 案件介绍
近30年来,美国最具争议的与宗教自由相关的案例当属1990年俄勒冈州人力资源部就业处诉史密斯一案。在本案中,一项以往判例中很少被提及的原则(即不能以宗教自由为辩护依据,从而否认政府不是专门针对宗教自由而制订的中立性法律规则)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明确认定。
该案的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如下:一为俄勒冈州劳动局就业处,一为史密斯和布莱克。史密斯和布莱克是一家戒毒机构的雇员,同时两人信仰美洲土著教会,该教有种服食佩奥特碱(一种致幻剂,属于毒品)的习俗。虽然两人此前对该戒毒机构有过不吸食毒品的承诺,但两人还是在教会的集会中使用了佩奥特碱(佩奥特碱:从佩奥特掌(蓝绿色小仙人掌,具致幻作用)中提取的致幻剂。其药效不仅在物理方面可以使人麻木、紧张、肌肉无力、战栗,提高血压并加速心跳;而且在精神方面可以扭曲视觉,可以使人看到色彩或者听到音乐的感觉,可以使人的时空感倒错,可以使人愉悦、兴奋、极度兴奋或者恐惧,可以使人丧失真实感等。),两人因此被该戒毒机构以渎职的原因解雇。之后,两人向俄州就业处申请失业救济,但同样因为食用毒品的记录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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