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分析
2019-11-13蒋显慧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
新生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信息
蒋显慧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00
引言
自2007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文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公民对此条例寄予厚望,据此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常常遭遇"玻璃门"(意指看似敞开实则进不去)的困境,公民的知情权等合法权利得不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有的保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的范围的界定是以肯定式例举加否定式例举的方式.采用这样的方式,逻辑并不周延,肯定式例举之外且否定式例举之外的政府信息是不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条例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大量属于没有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周延的部分就成了行政机关的"避风港",存在着行政机关"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做法.因此就有必要就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研究,相对明晰地界定其界限.
二、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是本文认为,从理论上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包含着此项原则.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体例来看,第二条规定了政府信息的范围;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了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对于应当公开的和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之外的,但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部分,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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