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背景下壮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融合研究
2019-11-13郭翔宇李自恩广西师范大学桂林医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新生代 2019年7期
郭翔宇 李自恩 广西师范大学 桂林医学院 广西桂林 541004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国家,优秀的传统民族文化历史悠久,壮民族是我国除汉族外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在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渐渐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壮族习惯法,即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通过经验性方式形成的,壮族群众对其抱有法律观念与确信,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1]壮族习惯法由于壮族特定的历史条件、社会组织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使其得以长期的传播和继承.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发展生产、增进民族团结、地区解纷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正确看待壮族习惯法的社会作用,关系着壮族地区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安定;关系着壮族地区的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关系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蓝图的实现.通过对以往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融合过程中的经验方法的总结,促进我国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大融合.
一、国家法与壮族习惯法融合的动因
我国国家法与壮族习惯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冲突,因两者都有其独立的价值,在立法司法等方面都应该彼此尊重.两者在同一时代并存、相互融合,适应了当代法治多元化的要求.进而有必要对两者之间的冲突进行适当的协调整合;同时,因二者的冲突关系具有调适的客观条件、法学理论基础和法条依据,从而使得二者的协调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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