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2019-11-13陈方杰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
新生代 2019年7期
陈方杰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00
1.民事执行和解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执行和解的法律制度主要分布在以下法律法规中: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0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6【6】467、468条,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规定的解释》第28条,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5】1【6】17、23条.虽然涉及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不少,但总的来讲,现行法律涉及和解的规定中原则性规定较多,内容上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
2.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司法实践困境
执行和解制度不仅在立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在司法实务被广泛运用,同时理论界对执行和解的相关问题进行着不懈的探讨.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由于执行和解制度所存在的法律缺陷,导致我国各法院在处理执行和解相关问题方面做法不一,常见的困境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虽然认可了执行中双方和解的合法性,但却未对这种合法的合意提供任何保障,这与规定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任何差别.显然,在一道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程序后设置一道无任何保障措施的程序以试图解决前者中存在的问题是不现实的,而且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成本的增加,这样的和解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2)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和解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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