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之国际组织法探究
——关于成员制度
2019-11-13张若寒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新生代 2019年7期——关于成员制度_2019-11-13 13:28:01_/page/2019/1113/11210282.shtml_11210282',this)">收藏
关键词:国家
张若寒 广西大学法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4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灾难后,国家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与自身安全感,开始以一种"抱团取暖"的姿态与其他国家建立各种邦交关系,各个国际组织层出不穷,从大方向上来分,有政府间国际组织,亦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从功能上来讲,有保护妇女儿童组织,有医学合作的国际红十字会,更有体育组织音乐组织和最为热门的经济组织等多种组织分类,也有区域性较强的例如东盟、亚太、北美、欧盟等.但其实鲜少国际组织是由我国发起且发挥主要作用的,上海合作组织就是其中重要的国际组织.
第一次了解到上海合作组织,是由于我的母校上海政法学院,在2014年5月,吉尔吉斯斯坦总统亲临上政,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在上政奠基揭牌进行司法合作,此次的落户意义重大,是建国以来上海首个地方高校直接服务国家整体外交战略的案例. 在对当时没有理解背后意义的我来说,只是学校的一个重大活动,而经过这几年的学习,我想试着从国际组织法角度来谈谈我对上海合作组织的一些理解和看法.
国际组织的建立目的和意义大致相同,都是为成员国之间的各种友好合作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合同协作、互帮互助,使各个成员国共同发展,实现成员国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共同提高,进而推动整个区域的和平共处与历史性进步.而其中的成员之间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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