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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分析

2019-11-13聂翔艳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新生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销售生产

聂翔艳 江西理工大学 江西赣州 341000

在现代刑法理论中,过错责任是处理犯罪的基本准则,有着"无罪过则无犯罪"的理念."明知"是犯罪主观罪过的重要表现形式.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也有观点认为,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并认为如果是直接故意,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而非本罪.

我国刑法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 明确规定了"明知"一词——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该罪作为故意犯罪也自然在认识因素中包含"明知"一词.所以,该罪中的"明知"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来分析:一个层面是故意中的"明知",一个层面是作为注意规定的"明知".故意层面的"明知"是指对违法的、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也就是行为人认识到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而注意规定层面的"明知"则是特别强调行为人必须明知其销售的食品中掺有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然,这并不是说"明知"具有了两种含义,实际上,作为注意规定的"明知"实际上是对作为该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对象——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特别强调而已.这也恰恰和笔者所一直主张的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明知)应包括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而不仅是对结果的认识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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