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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司法的理论基础与实践

2019-11-13马睿敏

海外文摘·艺术 2019年15期
关键词:审判国民媒介

马睿敏

(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0 引言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论》中提到,在三权分立的体系架构中,司法显然是处于相对弱势的那一角。因此,司法的坚强后盾应是民众的支持和法治社会中对法律的推崇。此外,司法应当是更贴近社会的环节,因为法官是面对社会问题和当事人来行使职权的。但是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却成为了台湾地区的现实。在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2014年的调查中,仅有6%的受访者表示对台湾法院很满意,而超过40%的受访者表示很不满意。

在本文中我们将看到,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区别是如何发展成了自由主义下代议制的局限性。而台湾地区的司法改革希望用公众参与的途径来解决司法权力的困境,而公众参与司法的两个主要途径——国民参与审判和媒介介入,前者正在被改革所促成,而后者却成为了司法评估中的主要问题。

1 集体决策

集体决策指的是决策者,即众多选择者依据某种规则使不同个人的选择所合成的一个集体选择的决策方式。集体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人格,有自己的决策机制和表达机制,因而和个人和多数个人的集合不再等同了。

肯尼斯·阿罗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决策事项有A、B、C,而决策的参与者有1、2、3,1的偏好程度为ABC,2的偏好为BCA,3的偏好为CAB,我们可以推断出集体认为A优先于B,B优先于C,由此推断出A优先于C,然而这样的推断是不符合事实情况的(2、3都认为C优先于A)。阿罗还说明了社会选择方法应满足的条件是不可能存在的,提出了阿罗不可能定理——如果众多的社会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而社会又有多种备选方案,那么在民主的制度下不可能得到令所有的人满意的结果。

作为集体决策在现代政治中的主要表现形式,代议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是“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集体决策的局限自然也体现在代议制度中,从而导致了民主决策并不符合民主认知的现象。这样的认识也将解释为何法律会受到民众攻击。

2 自由主义下的集体决策

自由主义认识论中一个不得不提的问题,就是对于个人和集体关系的化约论,在肯定人的多样性和自由发展的同时,又认为他们组成的集合能够达成一个合意以满足整体的利益。我们已经提到,集体决策的合理性是难以保证的。更何况,在这里我们还有话语权和利益集团的问题,少数群体的意见并没有被代表。经济学家詹姆斯·麦基尔·布坎南在提出了对于政治本质的看法——“一个解决个人利益冲突的过程”。在现代政治的语境下,代议制很可能就是授予一批人以话语权,允许他们利益角逐和妥协。

民众可能在选举上被代表,但不一定在意见上被代表,而自由主义对于个人自由和欲望的鼓励使民众极其容易对国家和政府产生不满。而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法律一方面在代议制的制度设计下吸取民意行使社会公众职能,一方面又在顶层设计的控制下满足国家的利益、力求维护社会秩序。很明显,法律站在了国家的一边,维护社会秩序成为法律的主要职责,法律直接代表公权力的意见,将集体理性在立法和司法中一以贯之。因此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也就在情理之中。

但是对于代议制度本身局限的讨论并不代表对于制度本身的全盘否定,我仍然认为代议制度是实现民主的可行或者是最佳渠道。以上的理论阐述讨论集体决策和代议制度,都说明法律和司法未必具有民意的合法性,从而说明公众参与司法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3 公众参与司法的两种渠道

在下面我们会看到司法报道和参审制度作为公众参与司法的两种主要渠道,前者成为司法改革的主要对象;而后者是在吸收西方立法经验下的制度尝试,虽不能解决司法中的各种弊病,仍然是提升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3.1 媒介的司法报道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2014年的调查说明公众对于司法的了解渠道主要是新闻报道。至于新闻报道,在调节公众与司法关系之间的作用更是受到的负面评价多于正面评价。司法问题网络收集中,“侦查中的不当报导,造成舆论公审”以1375的支持率位列第一。

新闻媒体正在成为人们了解司法的主要渠道,但同时也正在成为妨碍司法公正和导致司法不信任的主要原因之一。台湾法曹协会创会理事长高育任在去年的司法新闻座谈会中提到,媒体的报道会影响大众“情绪上的反映”与“心理上的期待”,当审判与人民心中的期待相违背时,司法信任度就会下降。此次座谈会还评选出了十大司法新闻,前三为庆富案、李明哲案件、马英九泄密案。

显然,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存议程设置的现象,新闻媒体会依据自己的一套标准来决定报道的取舍和报道的权重,在传播的过程中涵化受众。媒体的司法新闻报道不能离开新闻媒体本身对于新闻可读性、趣味性和轰动性的价值选择,他们容易选择与名人有关的轰动案件来达到吸引受众的效果。而这有可能影响公众的全面视野,甚至于反过来对司法施加压力,造成“媒介审判”。

我们肯定社会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意义,但是“媒介审判”作为媒介职权的越位,也会对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造成干扰,同样应当引起广泛的关注和新闻媒体界的警醒。

3.2 国民参与审判制度

2018年台湾地区《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送交审议。这项制度一方面是延续大陆法系传统,一方面也是在坚持司法专业性的基础之上寻求民众参与通道,增进了解、减少疏离。国民参与审判的制度适用于最低刑为7年以上之罪及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选任六名国民法官与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协商产生审判结果,全部法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课科处刑罚。草案第一章第一条内容如下:“为使国民与法官共同参与刑事审判,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国民正当法律感情,增进国民对于司法之了解及信赖,彰显国民主权理念,特制定本法。”可见,制定参审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反馈和参与渠道,使国民了解审理程序的运行,并让国民的意见在审判中有所反映。

草案第四十五条:“法官、检察官或辩护人应为下列各款事项之处理……于中间讨论、终局评议,进行足使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厘清其疑惑之说明,并使其完整陈述意见。”参审员普遍对于法律术语、法庭程序的了解程度低,因此参审制度的重要内容就是要保证参审员对于审理进程的了解,否则就有可能导致专业法官引导合议庭全体的意见走向。

4 结论

国民参审和媒介审判都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议题,但是在没有给参审员以足够话语权的前提下,参审制度的影响可能仍然停留在少部分人中。因此,国民参审的制度并非就可排除媒介审判,只是在新的制度条件下有了新的生存环境和解决方式。无论如何,想要减少媒介审判,少不了新闻传播界的自我批评和进步。媒介和公众意见的介入对于公正司法始终有很大的价值,但是如果新闻媒体和公众可以更重视程序正义,用法律的严谨来对待案件稿件,慎重行使监督职能媒介就可以做一个严肃而忠实的瞭望者,司法也会在良性监督和公众参与中获得更多的公信和进步。

注释

①“司法是一个最有可能有所作为并产生产实际影响的途径,其影响力可能远远超过立法;而且,由于司法是最具体操作的,法官所面临的各种社会因素将是安乐椅上的法学家难以想象的,因此司法实践更可能是法学理论创新的基础,而不是相反.”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②肯尼斯·阿罗.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5.

③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60.

④卡尔·波普尔认为,所以开放社会必须是一个基于民主制的社会,它的目的不在于最高的效率,而是减少可能带来的巨大危害.

⑤乔治·葛本纳提出,涵化理论主要是研究的是电视对受众的长期影响.在某一特定的人群中,看电视的时间越长,受众对于现实的感知越接近电视的内容.即媒体的观点和内容对受众的认知有塑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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