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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的作用机理、实践模式和政策建议

2019-11-09于占海邵科孙超超杨艳文

农民科技培训 2019年10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成员农户

于占海 邵科 孙超超 杨艳文

专家简介:

于占海,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编辑部主任,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长期从事农民合作组织的研究和教学工作,组织编写多部农民合作社培训教材,主持多项省部级课题,并曾获农业农村部软科学研究三等奖。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9年中办、国办也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全面支持小农户发展。理论研究和国际经验都表明,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小农户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理想载体。但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户发展的潜力尚未得到充分释放。因此,需要进一步解析农民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的作用机理和实践模式,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农民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的作用机理

本研究认为小农户的发展包括小农户家庭收入的增长与能力素质的提升。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包含两个维度内容:一是既包括带动成员农户发展,也包括带动非成员农户发展;二是既包括给农户带来收入的增长,也包括给农户带来能力素质的提升。农民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的作用机理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通过产品统购统销等方式带动小农户增加家庭经营收入;二是通过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合作与小农户产生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提高小农户的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三是依托社会化服务使小农户与专业化生产更好衔接,不同程度降低小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将部分小农户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四是通过引导小农户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提升小农户综合业务能力。

二、农民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的实践模式

根据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情况的差异,可以分为松散型、半紧密型和紧密型三类发展模式。具体如下:

(一)产品买卖等松散型带动模式

1.概念内涵。小农户利用合作社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等社会化服务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销售收入,最终实现家庭经营收入的提高。

2.带动机制与效果。该模式下,农民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产品销售上。小农户可以通过利用合作社提供的社会化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找到稳定的销售途径,但不容易获得价格改进空间(多为随行就市);同时,合作社通过与小农户建立口头或合同契约,获得稳定的产品来源,但农户交售农产品的质量、数量存在波动情况。成员农户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结关系直接体现为产品惠顾,非成员农户与农民合作社之间仅为产品买卖关系,带动作用并不突出。

3.推广难度。该种模式的成立门槛较低,推广难度小,小农户最容易参与。

(二)以订单合作为代表的半紧密型带动模式

1.概念内涵。小农户与农民合作社在产品交售或产品惠顾的基础上,在资金、土地、劳动力等某一方面开展合作,实现收入的增加。

2.带动机制与效果。合作社对成员农户的带动作用主要体现为从三个路径增加家庭收入:通过“产品惠顾+土地出租(入股)”获得“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通过“产品惠顾+雇工作业”获得“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通過“产品惠顾+资金入股”获得“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非成员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主要体现为通过“产品买卖+土地出租”获得“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农民的总体增收效果不错。

3.推广难度。该模式的成立门槛相对高,有一定推广难度,需要有一定能力的带头人领导,用稳定的经营效益吸引小农户成员参与。

(三)以要素入股为核心的紧密型带动模式

1.概念内涵。农户将土地流转给农民合作社,或者以资金、土地、产品、技术等要素入股的方式加入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建立起包含产品交售、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2.带动机制与效果。该模式下,在提高农户收入上,成员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联结关系为“产品惠顾+土地入股(出租)+资金入股+雇工作业+民主参与”,可以获得“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非成员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联结关系为“产品买卖+土地出租+雇工作业”,可以获得“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在提升小农户综合素质能力上,成员农户通过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提升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该模式对成员农户带动最为全面、带动效果最为显著。

3.推广难度。该模式的成立门槛最高,推广难度最大,需要有较强能力的带头人领导,并且需要通过合作社的持续稳定盈利来吸引和保持成员紧密参与的状态。

进一步比较分析三种模式在带动机制、带动效果和推广价值方面的情况(表1),可以发现三种模式有各自的推广价值和适用范围,不存在万能模式概念,需要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

三、促进农民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的政策建议

必须看到,我国农民合作社存在发展质量不高,小农户带动效果不理想;发展目标异化,小农户带动功能漂移;农户分化加快,小农户合作意愿不强等问题,影响了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的效果与功能发挥。因此,为进一步提升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的能力,亟需采取如下政策举措:

(一)出台带动小农户发展、促进小农户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

抓紧时间进行顶层制度设计,研究出台扶持小农户发展的专门政策意见,重点对依托农民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等内容进行详细制度构建。着力围绕技术、资本、土地、人才等要素构建系统创新支持举措,为小农户发展构建更加宽松和谐的政策体系。

(二)提高新修订合作社法律法规贯彻力度,规范带动能力

借助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型媒介,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在线教育和现场示范教学,提高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财务会计制度、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文件的修订出台,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提高规范带动小农户全面发展的能力。

(三)强化多要素合作、改善利益联结方式,提高发展带动紧密程度

修订各层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加大不合格示范社淘汰力度,加强对守法依规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政策倾斜支持力度,强化示范社对全体合作社的示范引领作用。重点支持成员与合作社签订农业生产合同、实现订单生产、保底收购;强化成员人人持股、限定单个成员持股上限,引导成员现金入股与惠顾额成正比,鼓励成员土地入股等,以此引导成员多要素合作,密切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联结。

(四)支持联合体、联合社等龙头主体发展,提高带动水平

支持龙头企业基于特色主导产业与农民合作社等联手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林权、设施设备等入股合作社或龙头企业,探索主体间相互入股,或联合组建新型市场主体。支持合作社间基于业务发展需要组建不同层级的联合社,联合开展农产品销售、加工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业务,鼓励联合社内人才流动,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提高联合社小农户带动水平。

(五)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降低小农户参与发展门槛

围绕粮棉油糖等关系国计民生但效益相对较低的大宗农产品领域,通过项目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全环节或部分重点、薄弱环节的托管,帮助未入社也不愿流转土地的自耕农户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相关部门要在服务标准、质量、价格、信用等方面加强政策引导和日常指导。各地要结合实情,合理制定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补助上限,支持资金必须与服务带动小农户的程度和效果相挂钩,防止“垒大户”“补大户”。★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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