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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国旗判200小时社会服务,轻了(环球锐评)

2019-10-31李晓兵

环球时报 2019-10-31
关键词:香港特区国旗被告人

李晓兵

10月29日,香港特区沙田裁判法院对罗敏聪侮辱国旗一案做出判决,罗敏聪仅被判决200小时社会服务。此判决结果既出,引发香港社会各界极大争议,不少民众纷纷在网上留言对于法院做出如此轻率的判决结果表达深深质疑与强烈不满。

这些质疑的声音应该得到尊重。此案发生在香港特区因为“修例风波”而面临着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和冲击、暴力活动持续升级的过程之中,法院的立场和判断对于香港止暴制乱、恢复秩序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香港特区法院在处理这些棘手案件过程中必须兼顾个人利益的保障和社会利益、社会秩序的维护,不能有所偏废。

该案裁判官李志豪解释称虽然案件性质严重,但由于没有量刑指引,考虑到被告初犯,坦白认罪,也有家人支持,报告正面良好,也幸好案情不涉及更严重的焚烧国旗,因此做出此项判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香港特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对这个判处结果,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区前特首梁振英在社交媒体发文指出,这一判决必定引起全国公愤,既然裁判官表示没有量刑指引,律政司必须上诉。他还特地提到一个可以作为参照和比较的案件,即法院对早前涂污美国总领事馆外墙的案件判处被告四个星期的刑期。这个对比是有参考意义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旗在爱国民众心中是神圣的。侮辱国旗的现象在内地罕有发生。1992年11月,乔玉贵、吴振发、蔡国新等人因对学校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管理不满而将国旗降下烧毁,在判处时,考虑到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蔡国新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均予从轻处罚。最终,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被告人乔玉贵管制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振发、蔡国新各管制一年。故意侮辱国旗是对国家尊严的亵渎,对人民爱国热情的损害。即使考虑到认错态度等情况,也要依法作出相应的惩罚,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这也是对其他同胞爱国热情的应有尊重。

香港司法独立,法官可以独立表达自己作为司法者的意志和判断,但不应该不顾及社会的公平公正,尤其是在与法院之前判处的其他案件相比较表现出的公平。另外,司法判决也表现出对社会基本价值的维护,在涉及侮辱国旗这样案件的判处上,也应该考虑到广大爱国同胞的心情,不能损害人民的爱国热情。我们希望香港法院在接下来审理“侮辱国旗案”的上诉过程中能够承担起塑造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责任与使命。▲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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