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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条原件遗失,还能向公司索要工资吗

2019-10-31

新农村(浙江) 2019年10期
关键词:复制品书证原件

编辑同志:

一家公司曾向我出具欠薪条。日前基于约定的期限届满,我前去索要时,却发现原件遗失。而公司面对我手中的复印件就是不肯支付,甚至反咬一口说其已经付清。请问:欠薪条原件遗失,我就不能索要工资了吗?

读者刘萌萌

刘萌萌读者:

欠薪条原件遗失并不等于失去权利,即你仍可索要工资。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也表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1条指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你基于欠薪条原件遗失,无疑与之吻合。问题在于,如果公司否认,还应当提供与你无利害关系知情人、见证人等有关证据加以印证。同时,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同样表明:“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与否,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从这一角度上看,你也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已经支付欠薪的证据,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则可以推定其没有支付,并继续承担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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