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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践不足与完善措施探

2019-10-30张瑞清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0期

张瑞清

摘 要:羁押以预防发生全新犯罪及保证诉讼程序进行为核心目标,而受我国实施羁押与逮捕相结合法律模式的影响,造成羁押率居高不下。同时,羁押必要性审查普遍存在认知及操作等方面的不足,必须采取以听证模式为主或听证及书面融合的审查模式,持续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环节,大大增强其实践性,以达到减少羁押率的目标。本文以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切入点,分析其实践不足,并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不足及完善

目前我国实施“逮捕与羁押相结合”的法律模式,不存在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模式,一旦逮捕则意味着进入羁押环节,是造成羁押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被视为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集中体现。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逮捕羁押制度具有逮捕羁押一体化、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一体化、羁押期间无再次审查程序等鲜明特点[1]。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羁押期限与公安机关办案期限、检察机关起诉期限间相一致,并且羁押往往由逮捕开始,历经案件侦办起诉,直至判决结束。即便我国相继颁布《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文件,但是仍无法有效缓解羁押率过高的情况。鉴于此,本文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不足与完善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的不足分析

1.1认知方面不足

从广义角度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可划分为逮捕必要性审查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其中,逮捕必要性审查指以评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为基础限制其人身自由,再进行调查、询问及取证等工作;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尚未调查取证为基础不影响侦查机关后续司法活动或已调查取证结束且不影响后续司法活动所采取的不再羁押措施,二者间仅仅出发点相同,而功能、价值及作用均不尽相同[2]。无论是否基于过去已发生社会危害行为或再次发生社会危害行为的可能性,羁押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序开展为最终目标,但是受案件侦查及证据收集的影响,大大减小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行为的可能。

1.2量化标准不全

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早已明确规定社会危害性,但是具体实践期间办案人员把握难度相对较高,其发生原因与社会危害性判断不足间存在着密切联系,特别是社会危害性判断取决于未来行为且忽略已发生事实,大大增加判断难度及风险。例如:以尚不足构成社会危险性等规定为例,成为可操作性标准后可能遭遇各种问题,特别是案件侦查及起诉阶段评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即实施新罪的可能性及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可能性,促使检察机关无法作出准确有效的评价。同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某种认知逻辑,即构成犯罪是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最终证明,而此认知逻辑是造成实践中长期出现“构罪即捕”现象的原因。

1.3审查效果不佳

一般说来,承办案件检察官接收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进行理念性或观念性的评估再放入卷宗内,视为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提出过此类要求,但是具体实践期间多数检察官对于此类申请往往呈现模棱两可的态度,收到申请后不会立刻马上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其原因相对复杂[3]。例如:多数检察官认为申请材料中所提及的内容仅仅提供不同的线索及思路,可能被视为不认罪的集中体现;检察岗位办案数量多且工作压力大,每天需要面对无数案件权利人提出的各种审查申请,耗费大量时间及精力进行处理,极大程度上增加审查申请的工作难度,存在无法取得令人满意结果的可能性。

2.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不足的完善措施分析

2.1健全审查模式

结合各个国家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发现,普遍以立法为呈现形式进行详细规定,可划分为书面审查及听证审查。其中,听证审查以英法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为典型代表,书面审查以我国为典型代表[4]。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即权利人提交书面审查申请或交由责任主体开展卷宗或材料等审查。与书面审查相比,听证审查提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广泛参与,能帮助法官及检察官于人員互动中清晰明确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程度。同时,当事人亲自参与听证环节的意义在于进入听证现场了解亲属或辩护人争取保释权利的艰难及违背后果。

2.2明确审查流程

即便当前我国实施“逮捕与羁押不分离”的法律制度,但是并不影响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司法化的效果,例如:以英国为例历来推行逮捕前置模式,必须经过相关流程方可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德国为例仅仅法官具备签发羁押命令的权利。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严格限制羁押对象及羁押条件,而澳门特区所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则提出明确的措施。由此可见,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中具有羁押决定权利的机关均为法院,并且执行羁押命令时不得忽略持有羁押令[5]。此外,司法机关审查羁押必要性时侧重于突出其中立性,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

2.3完善羁押替代

羁押替代措施不全是造成我国羁押率过高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等法律制度于实践期间普遍存在执行效果不佳的问题,造成案件承办检察官对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是否到案及是否重新犯罪间保持疑惑态度,无法准确评价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由此可见,持续完善羁押替代措施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及作用。同时,通过搭建羁押复查制度等方法,即羁押必要性审查被否决后立即重新启动审查评估其是否需要持续羁押,扩大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实施监督力度,健全相应的执行情况反馈机制,重点观察监督被执行人遵纪守法情况,得出是否继续执行替代措施的中期鉴定报告,便于相关部门作出是否再次羁押的决定。

2.4转变认知方式

从在押人员角度来看,服刑等同于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是惩罚其既往违法行为的集中体现,而服刑期间必须保护其合法权益,便于刑罚结束后尽早回归社会。受被羁押人员居住面积狭窄及人文环境差等因素的影响,往往无法与朋友或家人及时见面,难以履行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的责任,极易产生抵触、厌烦及悲观等负性情绪,甚至可能出现记忆力衰退或意识模糊等情况。同时,涉嫌罪名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关押于同一处,或多或少出现“交叉感染”的情况,甚至产生全新的犯罪意图,并且被羁押人员中轻型犯所占比例相对较高,与高羁押率及高轻刑率间涌现出鲜明对比。由此可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不止能节约羁押资源及成本投入,更能弥补已被伤害的社会关系,减轻其它社会关系的伤害程度。

3.结语

通过本文探究,认识到全球范围内多数国家逐步推行“逮捕与羁押分离”的制度,大大加快羁押必要性审查司法化演变进程。因此,相关从业人员秉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工作原则,立足于社会性角度分析司法资源及社会思维的现状,扩大推动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力度,充分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高效性的作用,持续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法律法规,以实现惩治犯罪目标为前提条件,真正意义上做到保护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促使其尽快融入社会。

参考文献:

[1]顾正龙.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异同[J]. 江苏法制报,2019-08-19.

[2]张政盟.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9(23):27-28.

[3]朱世洪.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J].中国检察官,2019(09):43-46.

[4]任延武,马骏.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践不足与完善[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32(02):7-11.

[5]安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难点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8(27):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