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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忠实义务探讨与反思

2019-10-30田林艳

大经贸 2019年8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必要性

【摘 要】 公司收购已经成为市场资源优化,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收购层出不穷,反收购也随之愈演愈烈。在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中,涉及到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目标公司董事与股东之间等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博弈。而目标公司董事在此过程中做出的行为和建议,往往影响着公司收购的结果。在现有立法中虽对于董事忠实义务有一定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缺乏更加细化的标准和体系,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缺位。本文从理论和实践入手,分析我国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内涵、必要性、针对不足,进行反思,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公司收购 董事忠实义务 必要性 完善建议

一、董事忠实义务内涵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中明确规定了在公司收购过程中,董事对公司负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要以公司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为行为目标,在履行职务中竭尽忠诚,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与公司利益冲突。我们可将违反忠实义务的表现分为两类,其主要包括:利用职权为己谋利;以及与股东和公司利益相比,将自身利益置于二者之上。作为诚信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表现,忠实义务以克服董事贪婪自私为目标。①在我国《公司法》第147条中对董事忠实义务作了概括性规定,第148条中对董事的忠实义务作了列举式规定。与勤勉义务相比,董事忠实义务对于董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忠诚于公司利益,是道德标准;而勤勉义务属于董事经营能力范畴,其作为对董事称职的要求,要求董事做到合理注意。②在实际审查中,因为忠实义务还涉及到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利害冲突,所以对于忠实义务的审查相比勤勉义务更为严格。因此在公司收购过程中讨论董事忠实义务的构建与完善,具有重要价值。

二、公司收购中完善目标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必要性

我们对于公司收购中完善目标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必要性进行讨论,需要对于公司收购性质和内容、董事地位和作用、立法实践等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将理论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才能充分理解其价值。具体如下:

(一)公司收购中利益冲突普遍存在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通过购买公司股份来实现公司收购,当股份达到一定数量程度即可取得控制地位,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通常情况下,取得了公司控制权就意味着在公司活动中能发挥巨大的能量,能依照自己意志来支配公司的人事和资产。③因此,目标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控制权和利益,通常选择发起反收购措施,以避免被吞并控制的命运。由此可见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存在着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在收购过程中,有时收购给公司带来更好的资源配置,收购方用更高的价格来收购股东手中的股份,此时收购是符合股东利益追求的。这就造成了在收购中,目标公司与股东利益存在冲突。同时,董事更是处于收购与反收购的核心,一旦公司被收购,董事通常面临着被更换的威胁,为了维护自己地位和职务,其通常会选择采取反收购措施。而在另一些情况下,董事存在着被收买的情况,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董事达成私下勾结,在收购过程中损害目标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正是由于在公司收购与反收购过程中,广泛的利益冲突存在,这就对于董事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范来规制董事行为,以期待在公司收购中达到各方利益平衡保护的目标,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董事在公司收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模式来看,我国对于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决策模式是股东大会决定模式,也即是否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决定权由股东大会掌握。虽然相较于董事会决策模式下,反收购措施的决定权并不由董事掌握。但是随着现代公司理论发展,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中小股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公司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董事对于收购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一方面,董事可以寻求其他竞价者,发挥着不容忽略的作用。另一方面,目标公司董事与普通股东相比,其区别在于,目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者,有着更加专业的知识和判断能力;同时,其作为公司收购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通常掌握着更全面及时的信息。正因为如此,目标公司董事对于公司收购所做的提议往往影响着股东大会的决定,从而影响着收购活动的进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正是由于董事发挥着重大作用,因此对于董事在公司收购中的行为应给予一定规范,而构建董事忠实义务是一个有效的切入方式。

(三)我国现存立法缺陷和实践中困境

结合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忠实义务所做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第8条做出了概括性规定,第80条对于未履行忠实义务的后果给予了一定规范。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问题。一是现有法律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规定,同时对于公司收购中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仍不够完善,缺乏健全的相关机制。二是虽然对忠实义务有一定的类型化规定也做了兜底性条款,但在实践中,由于收购过程中董事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对于董事忠实义务履行情况,缺乏审查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运用困难,可操作性不强,仅依靠现有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三、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完善建议

公司治理是公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董事义务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通过对于董事义务的规范,可有效约束和规制董事的行为,使其对公司进行有效经营管理,实现公司治理目标。这些也同样体现在公司收购中董事忠实义务上。通过对于目标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规范,从而规制目标公司董事的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有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对此,我们应对于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忠实义务进行构建和完善,从多方面角度出发,提出建议,包括立法和司法,理论和实践、对董事忠实义务本身以及相关制度措施的规范完善,具体如下:

(一)完善现有法律体系

针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的缺陷和不足,对于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给予一定规定,完善相关内容。一方面对于公司收购与反收购过程中的董事忠实义务给予更加系统、全面的规定。其次,完善监督制度,对于董事在公司收购和反收购过程中的忠实义务履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应充分发挥公司内部监督的作用,需强调监事会在公司收购中对于董事的监督职能。监事会监督公司事务,是依法产生的机构,其作为公司权力制衡的重要一环,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对于董事忠实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应克服现有不足,充分发挥其监督职权,这样才能进一步实现监督效果。再次,对于董事忠实义务的履行给予一定的原则性认定标准,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规定何种反收购措施能采用,何种反收购措施禁止采用。只有建立标准,结合反收购措施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才能适应我国越来越复杂的收购与反收购市场形势,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发挥董事忠实义务在收购中的作用,避免流于形式化。最后,还应对于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建立责任机制,当董事因违反忠实义务对于收购中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其造成损失大小,要求董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对责任追究方式、主体、期限做出一定的规范。

(二)建立審查标准

在公司收购和反收购过程中,还需建立一定的审查标准,才能把董事忠实义务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效用。具体如下:

1、对于收购行为不能绝对禁止,同时不能滥用反收购措施,目标公司董事应保持理性,不得阻碍公平竞争。④对于收购行为进行绝对的禁止,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也是不符合商事立法目的的。因为收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符合公司长远利益,这要求董事不得随意阻挠收购行为。另一方面,合理的反收购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促进经济良性发展,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对其全盘否定。但反收购行为,也应有合理限度,不能滥用。过度的反收购行为,会不利于公平竞争,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所以董事在收购和反收购过程中履行忠实义务,要从理性、中立的角度出发,合理采取措施,才能维护经济健康发展。

2、坚持从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角度出发,不能仅仅为了个人私利发动反收购措施。⑤在公司收购中,要求目标公司董事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随着现代公司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使得董事与股东利益存在不一致,致使利益发生冲突。目标公司董事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在公司收购中,不可避免的追求自身利益,维护自己地位。公司收购一旦成功,目标公司董事则会面临被更换的风险,从而丧失其地位和收益。这就致使目标公司董事在采取反收购措施时,难免具有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因此,在公司收购中,董事对于反收购措施的采取,一般都有着出于公司利益和维护自己地位利益的双重考量,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仅仅从董事私利出发,而没有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做法,则应认定为是违背董事忠实义务的。

(三)完善救济途径,规范举证责任

在公司收购中,对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违反,我们可以采取一定救济方式,提起诉讼。在公司收购和反收购过程中,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公司拒绝或怠于以诉讼方式追究责任时,股东可以采取股东衍生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这里的股东衍生诉讼,是对于违背忠实义务的董事发起,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利益。此外,我国目前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现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多为“谁主张,谁举证”,权利主张的一方如果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则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果依照此举证责任方式,在董事违背忠实义务时,由股东来承担举证责任,是有失公允的。因为相比之下,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收购过程中的信息、具体情况了解有限,举证存在困难。我们将举证责任倒置,由董事来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此种做法更加具有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更具有公平性。⑥

四、结语

正是由于商事经济的快速发展,收购与反收购的迅猛增多,与之伴随的问题也广泛出现。这对于我国公司收购与反收购过程中,董事忠实义务的构建与完善提出了迫在眉睫的需要。同时,董事忠实义务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却缺少合理规范。我们一方面,通过弥补现有立法不足,完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通过建立董事忠实义务审查标准,提供判断准则。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入手,对于公司收购中董事忠实义务给予规范,为董事忠实义务在实践中的运用提供可能性。这一措施,反过来对公司收购中的利益平衡和保护提供了有效手段,符合商事立法目的,具有重大意义。

【注 释】

① 李建伟.公司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360.

② 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312-314.

③ 朱锦清.证券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40-242.

④ 郑佳宁.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6):83.

⑤ 郑佳宁.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客观标准之构建[J].东方法学,2017(4):45.

⑥ 张琪苑.论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D].济南:山东大学,2017:28.

【参考文献】

[1] 李建伟.公司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

[2] 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3] 朱锦清.证券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 郑佳宁.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6).

[5] 郑佳宁.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客观标准之构建[J].东方法学,2017(4).

[6] 张琪苑.论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D].济南:山东大学,2017.

[7] 汤磊.论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义务[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

[8] 李燕.论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董事义务[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3).

[9] 刘俊海.论公司并购中的小股东权利保护[J].法律适用,2012(5).

[10] 赵万一.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2).

作者简介:田林艳(1994—),女,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法律硕士,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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