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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制度探析

2019-10-30苟雅柔

大经贸 2019年8期
关键词:公平原则

苟雅柔

【摘 要】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恰当运用行政奖励,设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制度可以降低房屋征收工作的成本,缓和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当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制度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实践操作也各不相同。因此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加强监督是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制度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 行政奖励 国有土地征收 公平原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制度的功能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设立征收奖励制度主要目的是在激励、引导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提高征收效率的同时缓解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征收工作的成本。

1.激励、引导功能。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通过事先制定征收奖励措施,在公平补偿的基礎上,对被征收人实施的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以及其他奖励行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利于激励、引导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

2.整体推动功能。首先,征收奖励制度中部分被征收人获得征收奖励可以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其次,设置完全签约奖励的奖励措施,可以使被征收人之间因共同利益的出现而产生联系,在被征收人之间形成共同利益链条,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促使个别被征收人不合理的个人利益服从于整体公共利益,从而整体推动某一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向前发展。

3.缓解社会矛盾。房房屋征收奖励制度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性的软行政行为,征收机关通过征收奖励制度来激励、引导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改变单一的征收手段和权力运作方式,使征收工作的完成建立在双方合作、互赢的基础之上,在促进征收工作开展的同时避免社会矛盾激化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4.提高征收效率,节约征收成本。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征收奖励制度对被征收人进行奖励,可以缩短征收的周期,提高征收效率,减少征收成本。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制度现实困境

1.房屋征收奖励数额、比例过高

通过搜集归纳各地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以及安置补偿方案,在实践中部分地区设置的征收奖励数额、比例过高,超出了征收奖励金的合理范围。

2.房屋征收奖励金来源、管理和发放规定不明

目前在各地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以及安置补偿方案中,尚未发现对奖励金的资金来源做出明确说明的条款。实践中存在的做法是从补偿款中抽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奖励金,以征收奖励的形式奖励给被征收人。

3.房屋征收奖励方式的科学性、合理性缺失。

设置征收奖励的初衷是为了鼓励被征收人提早签约、搬迁,进而再通过激励制度,提高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效率性[1]。通过规定几种科学、合理的具有通用性的奖励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奖励就可以实现激励、引导被征收人配合征收补偿工作的目的,但是不少地区制定的征收奖励、补助办法中规定了多达五六种的奖励方式。

4.房屋征收奖励制度拘束力易被突破。

被征收人获得奖励金的权利基础是其实施了在限定的时间内签约或者搬迁等其他的奖励行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在实践中存在征收奖励制度未被严格执行,拘束力被打破的现象,具体表现为被征收人未在奖励金制度限定的期限内签约或者搬迁,房屋征收机关为了被征收人可以配合工作,仍然按照之前所确定的奖励金的数额或者比例,对被征收人通过征收奖励的方式进行奖励。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制度的完善

1.明确奖励金的来源、管理和发放。

征收补偿与征收奖励应当明确区分,征收补偿金与征收奖励金也不能混同。征收奖励金必须有其单独、合法的来源,同时受监督程序的制约。

2.优化征收奖励的方式,确定合理的奖励比例和金额。

实践中各地都制定了不同种类的奖励方式,这些奖励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存在争议。征收奖励的方式应当服务于奖励制度的鼓励被征收人签约、搬迁,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设立目的。通过划定奖励的时间梯度,对不同时间段内完成奖励行为的被征收人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的固定比例给予奖励,或是由房屋征收面积×征收奖励的单价计算奖励金额。通过上述两种奖励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奖励一方面便于被征收人理解、预算其预期可获得的奖励金,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奖励工作的效率,便于监督。

对被征收的奖励应当与其所实施的奖励行为的价值基本对等,通过对各地的征收奖励、补助办法进行梳理,本文认为应当对奖励的标准的上限做出强制性规定,在允许奖励的范围内由各地政府和房屋征收机关根据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出恰当的规定。

3.规范奖励金制度的执行。

对于奖励金制度,必须按照公布的征收奖励方案进行,确保奖励金制度的拘束力。首先,对于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被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金。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完成,应当由被申请人立即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及时审核,审核通过立即给与奖励金奖励。过期不候,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被征收人,不得申请领取奖励金。其次,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奖励的标准进行,相同奖励条件下奖励金的数额、比例应当相同,不得因人而。最后,奖励金的发放、领取情况应当定期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奖励金的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发放依据等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接受所有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结 语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制度在现实中运用广泛却缺乏规制,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梳理以及对实践中出现的难题加以分析论述,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希望对于奖励金制度的完善可以起到一些作用,也希望奖励金制度作为一项制度,不仅要用的广,更要用得好,在实践操作中发挥其巨大的作用。

【注 释】

[1] 刘芳圣、王玥、李岩、世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现状调查——基于全国43个城市的调研》载《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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