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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处理机制问题探析

2019-10-30张杭

大经贸 2019年8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手里的民事案件数量日益增多,而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尽管如此,关于案外人在诉讼财产保全中的权益如何得到救济,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诉讼中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处理现状的分析,闡述对案外人在诉讼财产保全中提出异议处理方式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更好地保护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财产保全 案外人异议

当前,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为了保证自己将来生效判决确认的权益能够得到实现,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通常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提交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及相关财产的线索,法院都会受理并作出相应的保全裁定。尽管,法律明文规定被保全的财产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或者被申请人享有的合法财产,但是基于当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确实存在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情况。而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均缺乏对诉讼中出现上述情况后案外人提出异议如何进行处理予以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他人的诉讼财产保全受到侵害如何寻求保护,就存在较大困难。

一、诉讼程序中对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处理的现状

(一)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均无对诉讼程序中案外人提起财产保全异议如何处理予以明确的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理。结合目前法院的通常做法以及多数学者的观点,多数情况下,针对案外人曾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基本上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关于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的,但该条款是针对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处理依据,而非诉讼程序。[1]故诉讼程序中,关于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或文件规定,导致在实际适用中存在很大争议,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案件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也不一,往往出现不同的结果。

(二)处理现状

目前,我国法律仅对诉讼当事人就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做了相应的规定,在当事人未对财产保全提出复议申请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案外人,其提出的异议多数情况下得不到法院的重视和支持,有的甚至是石沉大海;有的即便法院受理了,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法院对案外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这对于案外人权利的救济是十分不利的。笔者在律所见习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某起案件:某市基层法院根据当地甲公司的申请查封了外省乙公司的棕榈油,而该棕榈油系外省丙银行享有合法质押权的质押物。为此,丙银行以案外人的身份向该基层法院提出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丙银行二月份递交的异议申请书,直至五月份才收到法院的“通知”。最后,该基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的对顶,以“通知”的形式驳回了丙银行的“复议”。首先,丙银行时隔三个月才收到该基层法院作出的通知,很显然该法院未及时处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其次,从法律适用上看,法院参照当事人提起复议的规定,最后以“通知”的形式驳回了案外人的“复议”,而案外人提出的是财产保全异议,而非申请复议。且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案外人的“复议”被驳回后,权利如何救济,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最后,案外人无法通过在该案中提起财产保全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不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其只能另案起诉,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对案外人在诉讼财产保全中提出异议处理的重要性分析

我们从诉讼中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的定义来看,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是指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标的物可能属于案外人的财产或权利,案外人要求赔偿等相关制度的总称。由此可见,诉讼程序中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系案外人权益因财产保全受到损害,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途径,也是最为直接且能最早减少其损失的救济渠道。倘若,在立法上不予明确规定、重视这一问题,便不能引起法院、法官的重视,使得经办法官对于诉讼中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出现懈怠和随意性,此显然无法适应社会现状和司法实践。[2]

此外,案外人在诉讼财产保全中提出异议的处理有利于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目前,法院“执行难”已经成为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大众关注和问责法院的焦点之一。“执行难”除了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容易束缚执行人员的手脚、执行力度外,前期财产保全的把控也是一个关键。要破解“执行难”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如果在执行的前阶段(即诉讼的保全程序中)能够赋予当事人及案外人行使其合法权益足够的救济途径,便自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防止在执行阶段因保全错误而造成损失,减少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笔者认为,法律是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和谐及安定稳定。如若不能赋予案外人维护自身在诉讼财产保全中的合法权益足够的法律保障,法院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予重视,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法律止息纷争的目的?显然,对于案外人在诉讼财产保全中提出异议的处理是十分重要的。

三、对案外人在财产保全中提出异议的解决方法

首先,案外人在财产保全中提出异议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其权益無法得到救济的最大障碍。基于当前的法律,对于案外人关于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已较为完善,笔者建议可以在立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上明确规定案外人诉讼财产保全异议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如此既解决了诉讼中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的法律依据,也对于其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的程序以及相应的救济渠道有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笔者建议可就诉讼中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的法律依据以及如何处理增加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明确提起的条件、时限、受理法院、法院审查期限、异议驳回之救济方式等,以免在司法实践中该问题仍旧成为不断争议的老大难问题。

再者,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及法官对于诉讼中案外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是不够重视的,特别是向跨区法院的申请,地方保护主义使得案外人维护自身权益是难上加难。此时,除了通过立法的完善,增加法院及法官对诉讼中案外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处理的规范外,通过社会大众的影响力、电子传媒的监督等迫使法院不得不予以重视,从而也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随着社会大众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人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案外人并不是涉案当事人,许多案外人对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是没有法律意识的;且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使得其不敢轻易挑战司法机关的“权威”,向其提出异议。显然,这是人们对于法律及司法机关的错误认知。法律除了限制人们的言行外,更大的作用是服务于人们,而司法机关则是发挥作用的媒介。因此,必须重视法治的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更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选择通过提起诉讼财产保全异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至今未对诉讼中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如何处理进行相应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因涉案当事人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受到损害的案例层出不穷,如何有效地维护案外人在诉讼财产保全中的合法权益已迫在眉睫,值得引起重视和讨论。

【参考文献】

[1] 杨曦.民事执行案外人意义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5.

[2] 宋浩之.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构建研究[D].安徽大学,2013.

作者简介:张杭(1998),女,汉族,福建福州,本科,福建中医药大学,研究方向:医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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