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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

2019-10-30李君豪

大经贸 2019年8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市场

【摘 要】 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是现代科技运用于金融领域的必然结果,是中国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与金融的结合,直接改变了金融业态及其商业模式。金融科技在我国已经成为法学与经济学的焦点问题。随着金融科技时代来临,监管科技处于发展“瓶颈”的同时也迎来发展机遇。

【关键词】 金融科技 监管科技 金融市场

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风险的监管始终保持在几度警觉的程度,特别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各国监管层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日趋严厉。然而伴随科技的高速发展金融系统呈现出全社会的泛金融化,普惠金融[1]更是要求讓更多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参与进金融体系,享受到金融福利。金融科技的发展普及使得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技术不得不发生改变,监管科技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用而生。

(一)金融科技的概念。金融科技(FinTech, Financial Technology的缩写)是金融和科技的高度结合,涵盖了数字货币、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诸多领域。金融科技一词最早是在2011年被正式提出,最早是指科技企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为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服务。狭义的金融科技是指非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各项能够应用于金融领域的技术重塑传统金融产品,服务于金融机构组织的创新金融活动。广义的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创新在金融业务领域的应用。2016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在发布的有关金融科技的专题报告中指出:金融科技是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能够创造新的业务、模式、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学术界对金融科技的讨论所涵盖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金融科技的理论内涵及其外延仍处在持续变化之中,但其核心基本都围绕“金融”、“科技”、“创新”等内容。从其本质出发,我认为金融科技是指非金融企业借助其所享有的优势技术对传统金融的市场、服务、产品和模式进行的颠覆性创新和改革,它强调科学技术对金融带来的显著影响,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形成了有别于传统金融而又服务于传统金融业的全新金融业态。

(二)监管科技。监管科技(RegTech, Regulation Technology的缩写)产生于英国,最早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Th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的简称 )提出,FCA认为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的一个衍生物,是金融科技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的自动化解决方案,利用新技术更有效地解决监管合规问题。2015年德勤(Deloitte)发布《监管科技是新的金融科技吗》的研究报告,归纳了监管科技的四个特征:首先是敏捷性,即应对错综复杂数据组会进行快速处理;然后是高速性,即能够快速生成问题报告与解决方案;其次是集成性,多个监管数据之间结构共享,并对多重要求形成统一的合规标准;最后是分析性,即像金融科技一样利用智能分析技术挖掘处理数据,释放数据的潜力和价值。德勤的四个特征充分表明,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技术应用于监管层面的产物。

香港大学金融法教授道格拉斯·阿勒在2016年指出,监管科技不仅仅属于金融科技的分支,它不仅是一种静态的监管工具,更将有助于建立一种准时实金融风险识别处置的监管体制。[2]

我认为监管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定义应该指利用智能监管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合规方案和提高合规处理效率,同时协助金融监管机构降低金融风险、维持市场稳定的监管技术。

(三)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的关联性。金融科技重在创新,监管科技重在监管,创新与监管往往是相互抵触的。事实上,金融科技的创新正是打破了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的“金融抑制论”[3]而产生的,突破旧监管模式的金融活动又倒逼金融监管的创新,从而达到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共同发展。

首先金融科技改变传统的监管体系,传统金融体系的中心化监管特征明显,其监管主要依靠的是对资本的监管,通过对资本的规制降低金融系统风险,利用货币政策调解金融市场。金融危机之后,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遭受普遍质疑,金融政策产生去中心化趋势,突出表现是中央不通过任何第三方机构也不利用第三方数据指标直接向市场投入资本以实现对市场的经济流动。在金融科技普及发展后,其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特别是分布式账本支付与征信技术的创新加速了金融体系的去中心化,普通用户可以不通过中心或第三方机构实现点对点的交易,增加用户产品选择的同时也避免了系统性风险对个人的影响。

其次,金融科技提高了监管部门对于获取数据准确性的要求。前文提到数据是金融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金融科技机构对数据的采集归纳近乎疯狂,部分拥有大量用户的企业可以轻易获取大量的用户信息从而在市场取得优势地位,这就增加了用户信息集中泄露的风险。同时,部分金融科技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采用极端手段获取数据信息,从而引发数据信息的混乱和滥用,成为部分企业的牟利筹码。

最后,社会的泛金融化必然将提升金融监管的力度,预计到2020年,全球金融领域监管文件累计将达到3.5亿多页[1]。随着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监管层面不利于金融科技的技术手段已难以支撑,在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下,任何金融企业都不能仅仅面向本国市场,这就使得金融企业合规成本或将再次迎来井喷。监管科技的发展有助于金融机构减少应对于监管机构的成本支出,利用监管科技使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信息对称易于匹配,从而促进金融机构将更多的精力成本运用于金融科技为客户服务的层面。

【参考文献】

[1] 许多奇:《金融科技的“破坏性创新”本质与监管科技新思路》,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02期,第8页。

[2] “金融抑制”就是指政府通过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的过多干预抑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金融体系的发展滞后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从而造成了金融抑制和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在1972年《经济发展中的货币和资本》一书中提出。

[3] 杜宁、沈筱彦、王一鹤:《监管科技概念及作用》,载《中国金融》2017年第16期,第54页。

作者简介:李君豪(1995-),男,汉族,陕西榆林人,昆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经济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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