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减少被告人反悔问题研究

2019-10-30张兴瑞张维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9年8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被告人

张兴瑞 张维华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既存在有利的观念优势,又有因契约精神淡薄、诉讼侥幸心理、认罪悔罪不彻底而导致的认罪认罚从宽后的被告人反悔问题。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初衷,减少被告人反悔,需要从简化认罪认罚操作流程、切实有效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加大被告人反悔违约成本、完善社会评价调查报告以及加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五个方面予以改进。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被告人 减少反悔 路径构建

一、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观念土壤

(一)中国传统的厌讼观念

一方面,中国人一直崇尚“和为贵”朴素人际观,在人情分量比较重的中国,打官司是很多普通百姓理解不了的,即使是目前《刑法》规定的必须惩处的行凶行为,在传统中国社会更多地是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的。另一方面,中国民众对衙门存在戒惧之心,按照既往传统,无论有罪无罪,衙门首先要进行训诫,这种不分是非黑白,为树立绝对权威而行之震慑,在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埋下了不告无祸的种子,确有必须要进行诉讼的,往往希望以最快速度完成程序,免遭无谓痛苦。

(二)现代法治崇尚的从宽观念

犯罪从主观来讲,有故意和过失之分。对于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虽客观上触犯了《刑法》,但在执法过程中也要考虑他们的主观恶性、犯罪缘由等情况。比如,受到传销组织者或领导者的长期压迫,奋起反抗导致的犯罪,虽然触犯了《刑法》,但是犯罪嫌疑人只是为了摆脱不堪忍受的状态,这样故意犯罪的嫌疑人,到案后一般会自觉选择认罪认罚,司法机关不得因为故意犯罪或受到其它压力而不予接受其认罪认罚,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置社会弱者的利益于不顾。而过失犯罪更是不想为而为的犯罪,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排斥犯罪结果出现,到案后,从心理上、行动上都能主动接受惩罚,尽最大努力弥补自己的过失,从而获得量刑上从宽处理。

(三)对司法机关的信赖

一方面,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大幅度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敢于亮短揭丑,敢于刮骨疗毒,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能力不断增强,在广大群众中树立了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机关大力开展司法公开活动,让每一起案件都在阳光下接受检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多年的普法宣传让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也让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多了一份认可,奠定了司法机关认罪认罚推进的基础。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原因分析

(一)契约精神意识薄弱

契约精神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1]契约精神包括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信守和契约救济,其中契约自由是核心内容,而契约信守是核心精神。认罪认罚从某种程度上建立在契约精神良好贯彻执行基础上,但是中国的商品经济起步晚、发展不充分,这就在客观上导致契约精神没有得到广泛的、深入人心的认同,在这样的条件下,认罪认罚的契约订立之后,部分被告人并不会发自内心的去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一旦出现变故或者看到更大的利益,践踏、破坏契约的幾率也随之增加。

(二)争取更大诉讼利益

被告人利用现有诉讼程序中上诉不加刑的制度设计,在认罪认罚后幻想通过上诉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更大的诉讼利益。比如,程某因开设赌场罪被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其本人表示认罪认罚,希望能够得到从宽处理,检察机关依法在量刑的幅度内对其适用了从宽处理。但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又以自己是初犯为理由,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宽处罚。虽然法院对本案维持了原判,但是被告人合理地利用了法律规则,把认罪认罚当成一种换取较小惩罚的手段,在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也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案快办的初衷。

(三)没有发自内心悔罪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法条构成了认罪认罚执行的形式要件。从文义上讲,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签订具结书就认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但是从立法原义来讲,又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是不是真心悔罪,需要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行动去推断悔罪的真实性,比如,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主动赔偿损失等。因此,不是真心悔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内心不认同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在实务中也常有反悔情况发生。

三、减少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路径构建

(一)构建简便的认罪认罚从宽操作流程

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是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目的。换言之,用复杂的程序性文书,通过层层把关、合意性的串联所体现的仅仅是程序正义,牺牲的却是办案效率和犯罪嫌疑人的耐心。比如,某院在办理一起适用认罪认罚的盗窃案时,侦查机关要填写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意见书,犯罪嫌疑人要填写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意见书,检察机关要填写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调整书、审查报告书、起诉书等多个法律文书,[2]而每个法律文书又是独立的,都需要层层审批,办案人员更多的时间是在系统上反复的请求签批文件,消耗了很多办案精力。虽然多个文书降低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的效率,但是这些文书包含的权利义务又必须切实的履行,这是《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因此,笔者建议,借鉴“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经验,把同一个领导审批的文书合并制作,这样既减轻了领导审批负担,大大缩减了网上文书运行时间,也减少了提审犯罪嫌疑人次数,缩短了犯罪嫌疑人在押时间,实现了多赢效果。

(二)切实有效发挥值班律师作用

到目前为止,我国普法工作已经开展了30多年,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普遍提高,但是离专业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因此,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是非常必要的。《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值班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选择程序,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帮助,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见证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3]简言之,值班律师作用发挥得越好,越有助于犯罪嫌疑人理解法律、相信法律,减少认罪认罚后反悔的情形。

(三)加大被告人反悔的违约成本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罪是对其进行量刑從宽的基础,也是对其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基础,在这样的审判程序中,检察机关将重点放在各种文书的提交,法官将审判的重点放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上,可以最大程度缩减法院审判时间,同时减少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但是被告人反悔后,法定从宽的基础不复存在,那么对其适用的审判程序和量刑的建议也要有相应的改变。比如,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认罪认罚案件在一审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李某因量刑九个月过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起诉,在重新审理时,检察机关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建议判处一年三个月的刑罚,得到了法院的采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之一是对真诚悔罪的奖励,是对信守承诺的弘扬,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作为逃避惩罚的手段,必将使其承受更为严厉的惩罚。如此,以案为鉴的震慑必将减少被告人反悔的发生。

(四)完善社会评价调查报告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要从其社会关系、家庭、单位等方面进行全方位了解,充分发挥共建社区、检察联络室、人民监督员扎根基层,了解群众工作的优势,着重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有过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是不是存在社会危险性,进而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现实可能性及真诚悔罪的原因。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学历背景进行调查,以更准确了解其对犯罪事实及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认知;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进行调查,防止其因为惧怕受到打击报复、威胁等原因承担不属于自己应当承担的犯罪后果;要认真倾听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的群众、同事对其日常工作、生活的评价,作为评价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的参考。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全面印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可能性,从而更加精准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减少犯罪嫌疑人反悔的可能性。

(五)加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

一方面,解决检察队伍能力不足问题。要认真学习上级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性规定和试点院已经取得的先进经验,打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基础。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从相对简单的案件入手,但是不能止于此类案件,要坚定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要加强交流和研讨,用好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委会讨论重大案件的平台,严格把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不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忽视证据的收集,并使证据的收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要加强对量刑建议的精雕细琢,主动向法院请教、认真学习同类案件的量刑,不但要对主刑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也要对附加刑提出明确的建议,让犯罪嫌疑人对将承担的刑罚有明确认知,从而减少认罪认罚后反悔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加强检察队伍的纪律建设。权力越相对集中,就越要有接受内外监督的意识。在内部,案管部门要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的力度,定期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评查和通报,纪检部门、控申部门对涉及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的控告、申诉、举报要及时进行查证,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铲除认罪认罚过程中可能产生违规操作的土壤。在外部,要加大检务公开的力度,认罪认罚案件要在办理后第一时间上网,接受群众监督;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协汇报认罪认罚工作开展情况,接受专项视察;要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对人大代表的意见要及时进行回应。通过纪律建设的加强,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公平,减少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反悔。

注释:

[1]参见季小弋:《致可期的未来》,《家族企业》2019年第1期。

[2]参见马静华、李科:《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模式》,《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3]参见顾永忠、韩笑:《检察机关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具有“地缘优势”》,《检察日报》2019年1月20日。

猜你喜欢

认罪认罚从宽被告人
被告人吴某某等12人诈骗一案
未成年犯认罪认罚从宽问题思考
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及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异同及其启示
刍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论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
关于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互为证人证言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