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应承担工作服费用
2019-10-22
四川劳动保障 2019年8期
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八)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赵某入职某车业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12月为全体员工定制了工作服。2017年3月,该车业公司作出《工作服采购和管理办法》规定,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该办法规定:“为了树立公司形象,打造公司品牌,为员工订制了工作服。员工在周一至周四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上班,周五为便装,但到正式场合参加会议等重大活动仍需着工作服上班。工作服的使用年限为两年;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员工服装费由公司承担;未满两年的员工离职或被辞退,按比例承担相应服装费用”。2017年10月,赵某以照顾家庭为由主动辞职。该公司在结算工资时,以其工作未满两年为由,按照《工作服采购和管理办法》规定,扣减服装费3400元。赵某对此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返还服装费3400元。

|处理结果|
裁决某车业公司返还申请人赵某服装费3400元。
|案例简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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