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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四川劳动保障 2019年8期
栏目主持:静思 电话:028-62376126
职工在多个用人单位务工,发生工伤后相关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务工的劳动者,主要分布在一些服务(家政公司、快递公司)、建筑(建筑设计、建筑装饰)等行业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到意外事故伤害后,因职工流动性较强、管理难度较大等因素,加之少数用人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不但增大了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风险,而且也为工伤职工权益维护带来一定的难度。

为解决好劳动者在多个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后的相关工伤保险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等文件,从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确认、工伤保险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政府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该正确把握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是职工遭受到意外事故伤害,其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为用工主体,承担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的主体责任,并主动积极履行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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