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加处罚款"执法工作的法律适用

2019-10-21刘舒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1期
关键词:法律

刘舒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及《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是基层行政机关处罚实践中面临的日常性执法工作,由于执法部门及法制部门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笔者结合立法机构权威释义[1]及部分专家学者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希望抛砖引玉。

一、加处罚款应该何时启动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文义,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指定的期限届满前(多数为15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因此,加处罚款应从15日届满的第二日起算,只要被处罚人没有在规定日期内缴纳罚款,从第16日起就按处罚金额每日3%加处罚款。为了督促被处罚人及时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向被处罚人告知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期限,不对加处罚款单独制作新的法律文书。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少行政机关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一方面告知相对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即应缴纳罚款,逾期加处执行罚;另一方面又告知相对人如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决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行政处罚决定[2]。因此,加处罚款既可以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纳罚款日期届满后“一个时间段内”择期启动,也可以在被处罚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未提起复议及诉讼)使用。……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