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量物证与痕迹物证的关系及综合利用
2019-10-21贾庆丰张洪威
科技风 2019年5期
关键词:利用
贾庆丰 张洪威
摘 要: 伴随着时代的进阶步伐,各类信息技术的发明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犯罪嫌疑人通过高科技的帮助不断更新作案手段,想尽一切办法抹去案发证据,破坏案发现场的物证,使得犯罪调查的进程十分艰难。微量物证因其由于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真实性的特点,广泛的应用于各类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各种痕迹形成时,常常会伴随着一些微量物证的产生,痕迹物证周围的遗留物与附着在痕迹上的微小物品,都在印证着微量物证的存在与痕迹物证的产生有着很大的联系。因此,本文将就微量物证和痕迹物证的关系及综合作用进行讨论。
关键词: 微量物证;痕迹物证;利用;微量和痕迹的关系
一、物证的概念和意义
用自身客观的存在和特定的证明为待证事提供依据就是物证的特点。而物证作为一个不会说话、不具有思想内容但不可或缺的证人,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但物证的定义又很广泛,只要是以自己的形状、大小或者作用等对待证事实具有标志证明的物品或者痕迹的,都可以称为物证。甚至有时对于难以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进行照相存档、模型复制等手段来变通的物品也属于物证。但作为物证又需要有其特定的特征。[1]物证不是在犯罪现场随意捡来的物品,它需要具备一定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它是不受人主观因素所操控的一种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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