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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9-10-21李冬云

农家致富顾问·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李冬云

摘 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快速发展,乡镇山林的开发、所属权等矛盾日益突出、激化,协调矛盾、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是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之一。本文就乡镇山林纷争不断的原因进行剖析,同时提出了相应对策及建议,以期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缓解社会关系中的矛盾冲突。

关键词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问题;对策

1 引言

近些年来,伴随着城乡重点项目工程的建设开启,乡镇山林土地的矛盾纷争也是日益攀升,尤其是山林纠纷,已经明显成为了目前乡镇的主要矛盾之一,几乎比重占到了50%以上,非常严重地影响了农民生活的日常生活,同时也阻碍了城乡一体化的快速进程。可是由于山林纠纷的原因各不相同,况且部分情况年代久远,资料也不完全,调取难度大,也就影响了解决纷争的时效。如若想要尽快解决此类纷争,就必然要清楚掌握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改革历史发展及当地的风土人情,包括具体的纷争原因。

2 山林纠纷长期存在的原因

2.1 土改频繁,山林所属权不明

自解放后,我国乡镇的土地制度频繁发生变动,而且土地分配制度也较为混乱不清,这些都是导致山林所属权不明,界限不清的原因[1]。解放至今,我国土地制度不断发生变革。期间经历了:1946年土改运动、20世纪50年代的合作社及人民公社、“四固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林业四定”这几个重要时期,但在历次改革分配中,农村土地的分配责任人工作方式潦草马虎,分配不合理,同时也造成相关资料档案有一定缺失,致使今日的查录工作进展缓慢,大量的山林纠纷问题无从调处。

2.2 农民个体意识提升,爆发利益之争

时代发展也同时带动经济基础的提升,林业土地的价值也在不断攀升,同时乡镇居民的个体意识、法律观念也不断提高,农民敢于并积极主动地诉求自身的相关权利。尤其目前的林权制变革,部分山林需确定其永久地所属权,其深刻内涵由农民所明白了解后,对于山林所属权的纷争就日益爆发并激化。

2.3 政策、法律不连贯,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

相关政策、法律不连贯,甚至部分政府及人民法院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及适用也不尽相同,导致在处理矛盾纠纷中意见无法达成一致,不同的处理方式及意见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乡镇土地的所属权及相关矛盾的频发。

2.4 林地的利用方向改变,导致纷争不断

由于目前林地的利用方向发生一定变化,除去早期的农耕之用,植树造林、开采矿产甚至国家相关建设,都使山林土地的利益发生了很大的变动,由此也让农民产生了更大的利益纷争。也许之前荒废遗弃的山林土地,已经放弃经营管理,但是政策的变动,却又致使了部分纷争的产生[2]。

3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問题

3.1 相关工作人员对工作内容不够重视

在协调乡镇山林纠纷的工作中,部分工作人员没能及时认识到协调工作的本身的复杂性、重要性,没能把工作内容作为重要的维护社会安定的层面来进行组织协调。同时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山林纠纷牵扯时间周期长,牵连面较广,难以协调处理,部分工作人员在协调过程中出现退避躲让的工作状态,没能及时地深入了解相关纠纷原因并投入其中进行深刻的调查。也正因为以上种种原因,造成资金、人力、物力等等方面都达不到必备的条件,也同样影响着协调纠纷的进程。

3.2 部分乡镇群众受教育层次较低,法律观念淡薄

由于山林纠纷牵扯的利益重大且人数较多,故而在矛盾容易激化升级,同时也因为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如果矛盾处理不当,甚至会出现农民群体性械斗事件产生。这样的解决方式也给调处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甚至产生人身伤害,确确实实让工作进展阻力较大。

3.3 调处队伍职业素养低下,机构不完善

调处队伍往往是在出现群众纠纷后临时由相关政府机构组织建立的队伍,且变动几率较大,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法律、调解方面的素养。在进行协调工作中,往往只求一时的安稳,导致工作中模棱两可、匆忙了事,让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拖延了问题只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可信度产生怀疑,更有甚者,出现群体性械斗的情况,将矛盾激化为更加严重的地步。

4 对于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4.1 明确山林所属权并完善档案及登记情况

乡镇山林纠纷的最大问题就是山林所属权不清晰,那么要想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就要花大力气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首先要从法律层面去明确农村土地及山林纠纷中的土地、山林的所属权、分配权、决定权[3];其次,大力推行对农村土地、山林的地籍登记工作,做到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可以有据可查。

4.2 做好相关法制宣传工作,提高民众法律意识

相应的宣传工作开展到位是可以一定程度上预防纠纷产生的。一方面,积极地向人民群众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民众法律观念。另一方面,开展对于工作人员相关业务技能的提升培训,组织相关培训会、讲座,学习法律法规,了解相关纷争协调的方法技能,提高个人能力,促进工作的专业性开展,提升整体部门的能力水平。

4.3 加大执行的力度,必要时结合相应部门强制执行

在依法处决相关纷争后,当事人仍然拒不执行甚至挑唆当地群众进行机械斗殴的情况。工作人员可根据相关法律,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于阻碍执行的,可以给予相应处罚甚至可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定要确保针对纷争的处决得到有效的实行[4]。

4.4 建立较为完善的奖惩制度

将工作的开展方式及内容与责任人的相关奖励制度联系在一起,对于工作中

表现突出,处理矛盾恰当及时没有遗留问题的人员给予物质及精神奖励。而对于工作态度不积极,没有缓解甚至激化人民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负责人一定要严肃查处并追求其对应责任。

5 结束语

从根源上明确了山林的所属权,完善相关调处工作机构的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及登记情况,提高民众意识,加大纠纷处决的执行力度,才能顺利解决山林纠纷,而纠纷调处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及时解决纠纷,让民众安居乐业,才能保证社会的快速发展与进程,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改革已经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邹颖.陆良县活水乡山林纠纷存在的因素与应对措施[J].现代园艺,2016(2):215-217.

[2]吴德星.新形势下破解林场林地纠纷的思考和对策[J].农民致富之友,2018, No.582(13):178.

[3]邹志俊,郑建国,黄飞.新干县山林纠纷现状及调处对策分析[J].林业科技情报,2017(4):51-53.

[4]杜德鱼.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西安市林地纠纷防控[J].陕西林业科技,2016(06):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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