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体育伤害侵权的免责事由分析
2019-10-21薛瑞
大东方 2019年11期
摘 要:随着高校体育运动的不断开展,众多的体育伤害事故也由此产生。由此带来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没有合适的解决方式。而高校学生大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校学生自愿参加的体育运动而造成自身损害的情况下,应向有过错一方追究责任。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自甘风险”理论,后果由自己承担。
关键词:自甘风险;归责原则;高校体育
一.高校体育中人身伤害侵权概述
(一)高校体育中人身伤害侵权的概念界定
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关于学校体育的认定及基于客观的事实,本文对于“高校体育伤害侵权”概念的范围主要界定如下:
第一,就学生主体而言,应是年满18周岁能够为自己行为负责的独立个体[1]。
第二,就时间和空间的视角而言,应是学生在学校求学期间所参加的由学生自我组织或者学校组织开展的一切体育运动[2]。
第三,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受害方必须具有特定身份,即在校学生。换言之,必须是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第四,对于高校体育人身伤害事故应定性为高校体育伤害侵权。因学生与学校之间能产生一种契约关系,表现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3]。
(二)高校体育中人身伤害侵权的类型
1.由学生自我组织,学生自由参加。此种情形下,受到人身损害的受害方为学生,加害方可为学生或者校外第三人。譬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组织的篮球赛,足球赛,排球赛等,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与他人接触而导致的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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